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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开发建设第六条 坚持政府总揽,合理布局,综合开发。规范运作的原则 通过集中.分散.配建等方式开发建设经济适用住房 第七条。集中建设经济适用住房是指市,县政府根据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确定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由住房保障主管部门。非赢利性机构或以项目法人招标的方式选择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的建设方式。市 县政府应结合廉租住房建设,在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中配建廉租住房、配建比例可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第八条、分散建设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整合现有单位土地资源.危旧房改造等方式获得建设用地、个人出建安成本。单位资助公共部分 政府减免有关税费,由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统一项目审批 统一组织建设实施,统一供应对象的建设方式,分散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在优先满足供地单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条件职工需要的基础上.可统一向其他低收入及中等偏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调配出售.第九条 配建经济适用住房是指市,县政府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商品住房用地时,提出在项目中配建经济适用住房的要求。由开发企业在商品住房小区中配套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方式,市,县政府应当明确该项目配套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总面积,单套建筑面积。套数。套型比例,建设标准以及建成后移交或者回购等事项 并以合同方式约定,配建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项目用地应在供地公告中注明配建的开发条件并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 确需缓交或分期缴交配建部分土地面积出让金的 应报有关部门批准,并在用地合同中约定。第十条,经济适用住房原则上以中小套型为主.参照我省职工住宅建筑面积标准适度控制建筑面积,市、县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居民的收入和居住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不同套型的比例.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必须严格执行保障性住房建设技术规定,第十一条.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享受以下优惠政策。一。建设用地以行政划拨方式供应。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统筹安排。优先安排使用存量闲置建设用地,优先保障供应,二。税收减免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 2008,24号、执行 三,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经济适用住房开发贷款管理办法.银发。2008、13号 的规定向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发放经济适用住房开发贷款.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可以以在建项目作抵押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开发贷款,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可优先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四 免收建设和经营中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五,小区外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政府负担 市、县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依法制定其他优惠政策 减免有关费用、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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