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一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对上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省财政厅。省经贸委不定期组织抽查、对于弄虚作假、骗取,套取节能奖励资金的单位、财政主管部门全额扣回已下达的资金 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违规单位三年内不得再申请节能奖励资金 第二十二条省经贸委,省财政厅对节能量审核机构的节能量审核工作进行监管、对于出具虚假节能量审核报告的节能量审核机构,由省经贸委 省财政厅取消其节能量审核资格、并依法追究该机构和相关人员的责任,财政主管部门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对涉及虚假节能量的单位进行处罚。第二十三条,节能奖励资金应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截留,挪用 对于违反此条规定的 除将节能奖励资金全额扣回外 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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