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意见,福建省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以下简称,省财政厅,省经贸委,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奖励节能技术改造 为加强节能技术改造奖励资金,以下简称 节能奖励资金 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节能技术改造项目达到实际节能效果。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节能奖励坚持公开,透明的原则,接受社会监督。第三条,节能奖励资金用于奖励节能技术改造项目。奖励金额按项目实际节能量与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奖励标准确定 年度奖励资金实行总量控制、第四条、节能量是指企业通过节能技术改造,单位产品能源消耗下降产生的节能量、并且能够核定。但不包括扩大产能和调整产品结构形成的节能量 第五条 节能量核定采取企业报告,第三方审核。政府确认的方式.企业提交改造前用能状况.节能措施。节能量及计量检测方法,由政府委托的第三方机构进行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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