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意见.福建省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以下简称、省财政厅 省经贸委。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奖励节能技术改造。为加强节能技术改造奖励资金。以下简称、节能奖励资金,的管理 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节能技术改造项目达到实际节能效果.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节能奖励坚持公开、透明的原则,接受社会监督,第三条 节能奖励资金用于奖励节能技术改造项目.奖励金额按项目实际节能量与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奖励标准确定,年度奖励资金实行总量控制,第四条,节能量是指企业通过节能技术改造,单位产品能源消耗下降产生的节能量、并且能够核定 但不包括扩大产能和调整产品结构形成的节能量,第五条。节能量核定采取企业报告,第三方审核、政府确认的方式。企业提交改造前用能状况,节能措施。节能量及计量检测方法。由政府委托的第三方机构进行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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