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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意见、福建省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以下简称、省财政厅,省经贸委,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奖励节能技术改造、为加强节能技术改造奖励资金,以下简称。节能奖励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节能技术改造项目达到实际节能效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节能奖励坚持公开、透明的原则 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条。节能奖励资金用于奖励节能技术改造项目 奖励金额按项目实际节能量与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奖励标准确定.年度奖励资金实行总量控制 第四条.节能量是指企业通过节能技术改造,单位产品能源消耗下降产生的节能量、并且能够核定,但不包括扩大产能和调整产品结构形成的节能量,第五条,节能量核定采取企业报告、第三方审核 政府确认的方式.企业提交改造前用能状况 节能措施。节能量及计量检测方法,由政府委托的第三方机构进行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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