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奖励对象.第六条,节能奖励资金用于奖励本省范围内工业.建筑.交通运输.政府机构,商贸,农村等领域节能技术改造项目、重点是,一,燃煤工业锅炉,窑炉 改造,二.余热余压利用。三、节约和替代石油、四.电机系统节能。五.能源系统优化,系统节能.六,热电联产、集中供热、七、其他重点节能项目,第七条 符合国家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条件的项目原则上转报国家发改委争取国家财政支持,已获得国家。省级财政资金支持的节能技术改造项目,不能再申请本办法所指的节能奖励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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