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节能量审核和奖励资金下达 第十五条,列入节能技术改造项目实施计划并符合下列条件的项目,由各设区市经贸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向省经贸委,省财政厅提出节能量审核申请.一 已按、节能技术改造奖励资金申请报告。的建设内容全部建成,达到设计要求并能够正常投入使用。二,建设项目的档案资料齐全,完整,三,主要工艺设备和配套设施达到规定的技术经济指标.已经形成节能能力.第十六条,省财政厅会同省经贸委委托节能量审核机构进行审核,节能量审核机构出具审核报告并承担责任,省经贸委会同省财政厅提出节能量审核机构名单,节能量审核费用按规定在省节能专项资金中列支、第十七条、节能量审核机构按以下程序审核节能量,一。听取项目实施单位项目节能技术改造情况报告、二、根据项目实施单位的,节能技术改造奖励资金申请报告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实施方案.查阅项目建设资料。监测节能效果 对项目节能情况作出评估。三 审议项目节能量、审议的主要依据是,节能技术改造项目节能量确定原则和方法.附后,四.起草,讨论并形成.节能技术改造项目节能量审核报告,五,节能技术改造项目节能量审核报告 经参加节能量审核人员签名并加盖节能量审核机构公章后,上报省经贸委,省财政厅、第十八条.节能技术改造项目节能量审核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一.项目建设情况、二。项目试运行,试生产,情况、三 节能量计算方法及节能效果,第十九条省经贸委会同省财政厅对节能量审核机构上报的,节能技术改造项目节能量审核报告。进行审查,确认项目的节能量并通过省经贸委网站向社会公示、对于经公示无异议的项目.由省经贸委、省财政厅联合下达节能奖励资金、第二十条 项目建设单位收到节能奖励资金后,应当在财务上作增加资本公积金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