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节能量审核和奖励资金下达,第十五条,列入节能技术改造项目实施计划并符合下列条件的项目。由各设区市经贸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向省经贸委。省财政厅提出节能量审核申请。一、已按,节能技术改造奖励资金申请报告,的建设内容全部建成。达到设计要求并能够正常投入使用.二、建设项目的档案资料齐全 完整,三,主要工艺设备和配套设施达到规定的技术经济指标.已经形成节能能力,第十六条.省财政厅会同省经贸委委托节能量审核机构进行审核.节能量审核机构出具审核报告并承担责任。省经贸委会同省财政厅提出节能量审核机构名单。节能量审核费用按规定在省节能专项资金中列支,第十七条、节能量审核机构按以下程序审核节能量,一 听取项目实施单位项目节能技术改造情况报告、二,根据项目实施单位的 节能技术改造奖励资金申请报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实施方案。查阅项目建设资料,监测节能效果。对项目节能情况作出评估 三 审议项目节能量.审议的主要依据是 节能技术改造项目节能量确定原则和方法.附后.四.起草,讨论并形成,节能技术改造项目节能量审核报告,五、节能技术改造项目节能量审核报告 经参加节能量审核人员签名并加盖节能量审核机构公章后 上报省经贸委,省财政厅。第十八条 节能技术改造项目节能量审核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一 项目建设情况、二,项目试运行,试生产,情况 三,节能量计算方法及节能效果。第十九条省经贸委会同省财政厅对节能量审核机构上报的。节能技术改造项目节能量审核报告。进行审查,确认项目的节能量并通过省经贸委网站向社会公示 对于经公示无异议的项目、由省经贸委。省财政厅联合下达节能奖励资金,第二十条。项目建设单位收到节能奖励资金后,应当在财务上作增加资本公积金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