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节能量审核和奖励资金下达 第十五条,列入节能技术改造项目实施计划并符合下列条件的项目,由各设区市经贸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向省经贸委.省财政厅提出节能量审核申请,一.已按,节能技术改造奖励资金申请报告 的建设内容全部建成 达到设计要求并能够正常投入使用.二,建设项目的档案资料齐全 完整,三,主要工艺设备和配套设施达到规定的技术经济指标,已经形成节能能力,第十六条、省财政厅会同省经贸委委托节能量审核机构进行审核,节能量审核机构出具审核报告并承担责任,省经贸委会同省财政厅提出节能量审核机构名单。节能量审核费用按规定在省节能专项资金中列支,第十七条。节能量审核机构按以下程序审核节能量 一 听取项目实施单位项目节能技术改造情况报告、二 根据项目实施单位的.节能技术改造奖励资金申请报告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实施方案,查阅项目建设资料.监测节能效果.对项目节能情况作出评估.三.审议项目节能量、审议的主要依据是.节能技术改造项目节能量确定原则和方法,附后 四、起草.讨论并形成 节能技术改造项目节能量审核报告,五,节能技术改造项目节能量审核报告,经参加节能量审核人员签名并加盖节能量审核机构公章后,上报省经贸委、省财政厅,第十八条,节能技术改造项目节能量审核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一,项目建设情况。二.项目试运行.试生产,情况、三、节能量计算方法及节能效果.第十九条省经贸委会同省财政厅对节能量审核机构上报的,节能技术改造项目节能量审核报告.进行审查 确认项目的节能量并通过省经贸委网站向社会公示。对于经公示无异议的项目 由省经贸委,省财政厅联合下达节能奖励资金,第二十条。项目建设单位收到节能奖励资金后,应当在财务上作增加资本公积金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