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节能量审核和奖励资金下达。第十五条.列入节能技术改造项目实施计划并符合下列条件的项目.由各设区市经贸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向省经贸委.省财政厅提出节能量审核申请。一,已按。节能技术改造奖励资金申请报告,的建设内容全部建成 达到设计要求并能够正常投入使用 二.建设项目的档案资料齐全,完整。三。主要工艺设备和配套设施达到规定的技术经济指标,已经形成节能能力,第十六条、省财政厅会同省经贸委委托节能量审核机构进行审核.节能量审核机构出具审核报告并承担责任 省经贸委会同省财政厅提出节能量审核机构名单。节能量审核费用按规定在省节能专项资金中列支、第十七条 节能量审核机构按以下程序审核节能量.一 听取项目实施单位项目节能技术改造情况报告,二、根据项目实施单位的,节能技术改造奖励资金申请报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实施方案、查阅项目建设资料.监测节能效果,对项目节能情况作出评估。三 审议项目节能量 审议的主要依据是,节能技术改造项目节能量确定原则和方法、附后.四 起草,讨论并形成 节能技术改造项目节能量审核报告、五,节能技术改造项目节能量审核报告 经参加节能量审核人员签名并加盖节能量审核机构公章后,上报省经贸委、省财政厅.第十八条。节能技术改造项目节能量审核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项目建设情况。二,项目试运行.试生产 情况。三,节能量计算方法及节能效果,第十九条省经贸委会同省财政厅对节能量审核机构上报的 节能技术改造项目节能量审核报告、进行审查.确认项目的节能量并通过省经贸委网站向社会公示,对于经公示无异议的项目,由省经贸委,省财政厅联合下达节能奖励资金。第二十条,项目建设单位收到节能奖励资金后 应当在财务上作增加资本公积金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