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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第四十二条。规划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廉洁自律。秉公执法 提高办事效率。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结有关审批手续.第四十三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的单位和个人 应当接受规划执法人员的监督检查、并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内容向社会公示。第四十四条 规划部门在对违法建设工程处理结案前,可以停止办理违法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其他建设工程的规划审批手续,第四十五条 拆除违法建设工程时.规划部门应当发布拆除通告.并向当事人下达限期拆除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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