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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第四十二条,规划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廉洁自律 秉公执法,提高办事效率 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结有关审批手续、第四十三条,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规划执法人员的监督检查 并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内容向社会公示.第四十四条、规划部门在对违法建设工程处理结案前.可以停止办理违法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其他建设工程的规划审批手续.第四十五条,拆除违法建设工程时、规划部门应当发布拆除通告、并向当事人下达限期拆除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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