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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第四十二条 规划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廉洁自律、秉公执法 提高办事效率,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结有关审批手续。第四十三条,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的单位和个人 应当接受规划执法人员的监督检查。并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内容向社会公示,第四十四条 规划部门在对违法建设工程处理结案前、可以停止办理违法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其他建设工程的规划审批手续,第四十五条.拆除违法建设工程时 规划部门应当发布拆除通告.并向当事人下达限期拆除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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