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旧区改建和新区开发、第十三条。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必须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和基础设施先行的原则.第十四条,旧区改建应当坚持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和基础设施先行的原则 按照城市规划进行集中建设,改建区内原有房屋不得扩建.危旧房屋可以维修、旧区改建.新建的工程完成后,建设单位必须按照规划拆除遗留的建筑物.构筑物.第十五条,按照城市规划建成的地区。未经规划调整,不得插建.改建和扩建,第十六条、旧区改建工程应当符合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范,第十七条、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控制新开发建设用地的总量,并根据近期建设规划、提前制定年度土地利用规划和土地收购 储备,出让计划。第十八条,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应当有利于改善生态环境.有利于保护城市历史文化特色和文物古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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