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擅自预售商品房的.由房产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收取预付款的。可以并处已收取的预付款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销售商品房不公示相应证件的.由房产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责令停止销售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项至五项规定之一的,由房产管理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房产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按下列规定处罚 一,出租房屋未进行登记备案的,对住宅租赁当事人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非住宅租赁当事人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二 将不得出租的房屋出租的、对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四条。未取得房地产中介机构资质,擅自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活动的,由房产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五条、房产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房地产交易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