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擅自预售商品房的,由房产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收取预付款的 可以并处已收取的预付款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销售商品房不公示相应证件的.由房产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销售.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项至五项规定之一的。由房产管理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房产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按下列规定处罚。一 出租房屋未进行登记备案的。对住宅租赁当事人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非住宅租赁当事人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将不得出租的房屋出租的.对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对有违法所得的 可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第五十四条、未取得房地产中介机构资质.擅自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活动的.由房产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五条,房产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房地产交易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 滥用职权 徇私舞弊的 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