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房地产信息系统。对新建商品房,存量房交易合同备案,违法行为处罚决定等实行网上管理 第六条.申请人申请办理房地产交易、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申请人为自然人的.由其本人申请。并使用其法定身份证明上的姓名,二 申请人为法人的,由该法人申请 并使用其法定名称 三,申请人为其他组织的 由该组织申请、并使用其法定名称,四、申请人为共同共有人的.由共同共有人共同申请,第七条。房地产转让.是指房地产权利人通过买卖,赠与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将其房地产转移给他人的行为。主要包括下列情形.一、买卖.二,互换、三.赠与 四.继承,遗赠。五.房屋分割 合并.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六,以房屋出资入股。所有权发生转移的。七。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分立、合并,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八条.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一.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 二、权属不明或者有争议的、三。预售商品房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四、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五,已办理房屋他项权利登记、未经他项权利人同意的.六.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七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转让的其他情形、第九条.房地产转让的、转让人应当如实告知受让人所转让房地产的权属,抵押。租赁等情况。第十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申请办理房地产交易的,应当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并提交证明监护人身份的材料、未成年人申请办理房地产交易的.监护人还应当出具保证未成年人利益的书面材料,第十一条,委托代理人申请房地产交易的。代理人应当提交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境外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申请房地产交易的.其授权委托书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公证或者认证.第十二条 申请人办理房地产交易时,应当如实向房产管理部门提交有关材料 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