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房地产信息系统,对新建商品房.存量房交易合同备案、违法行为处罚决定等实行网上管理。第六条,申请人申请办理房地产交易.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 申请人为自然人的 由其本人申请.并使用其法定身份证明上的姓名,二。申请人为法人的。由该法人申请,并使用其法定名称.三。申请人为其他组织的、由该组织申请 并使用其法定名称.四,申请人为共同共有人的.由共同共有人共同申请、第七条 房地产转让。是指房地产权利人通过买卖.赠与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将其房地产转移给他人的行为、主要包括下列情形,一。买卖。二,互换 三.赠与。四。继承。遗赠。五.房屋分割,合并、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六.以房屋出资入股.所有权发生转移的,七、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分立.合并,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八条 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一。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二,权属不明或者有争议的,三.预售商品房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四.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五,已办理房屋他项权利登记.未经他项权利人同意的.六 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七 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不得转让的其他情形。第九条,房地产转让的、转让人应当如实告知受让人所转让房地产的权属.抵押,租赁等情况、第十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申请办理房地产交易的.应当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并提交证明监护人身份的材料.未成年人申请办理房地产交易的,监护人还应当出具保证未成年人利益的书面材料。第十一条。委托代理人申请房地产交易的、代理人应当提交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境外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申请房地产交易的,其授权委托书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公证或者认证 第十二条。申请人办理房地产交易时、应当如实向房产管理部门提交有关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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