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房地产信息系统、对新建商品房。存量房交易合同备案,违法行为处罚决定等实行网上管理、第六条.申请人申请办理房地产交易。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申请人为自然人的 由其本人申请,并使用其法定身份证明上的姓名,二。申请人为法人的.由该法人申请,并使用其法定名称、三。申请人为其他组织的,由该组织申请.并使用其法定名称,四.申请人为共同共有人的 由共同共有人共同申请。第七条、房地产转让。是指房地产权利人通过买卖,赠与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将其房地产转移给他人的行为。主要包括下列情形,一.买卖、二、互换。三,赠与。四。继承,遗赠 五、房屋分割,合并、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六,以房屋出资入股。所有权发生转移的。七,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分立 合并.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八条、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一 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二 权属不明或者有争议的,三.预售商品房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四、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五 已办理房屋他项权利登记。未经他项权利人同意的.六,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转让的其他情形.第九条 房地产转让的.转让人应当如实告知受让人所转让房地产的权属,抵押 租赁等情况、第十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申请办理房地产交易的,应当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并提交证明监护人身份的材料,未成年人申请办理房地产交易的,监护人还应当出具保证未成年人利益的书面材料,第十一条.委托代理人申请房地产交易的,代理人应当提交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境外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申请房地产交易的,其授权委托书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公证或者认证,第十二条,申请人办理房地产交易时,应当如实向房产管理部门提交有关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