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房地产信息系统.对新建商品房。存量房交易合同备案、违法行为处罚决定等实行网上管理,第六条,申请人申请办理房地产交易.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 申请人为自然人的,由其本人申请、并使用其法定身份证明上的姓名,二、申请人为法人的 由该法人申请,并使用其法定名称,三,申请人为其他组织的。由该组织申请,并使用其法定名称,四,申请人为共同共有人的 由共同共有人共同申请。第七条、房地产转让。是指房地产权利人通过买卖 赠与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将其房地产转移给他人的行为 主要包括下列情形。一.买卖、二,互换,三 赠与.四,继承、遗赠、五,房屋分割,合并,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六.以房屋出资入股。所有权发生转移的。七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分立,合并 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一,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 二。权属不明或者有争议的。三,预售商品房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四。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五,已办理房屋他项权利登记、未经他项权利人同意的,六.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转让的其他情形、第九条。房地产转让的,转让人应当如实告知受让人所转让房地产的权属,抵押.租赁等情况。第十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申请办理房地产交易的,应当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 并提交证明监护人身份的材料、未成年人申请办理房地产交易的 监护人还应当出具保证未成年人利益的书面材料。第十一条 委托代理人申请房地产交易的。代理人应当提交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 境外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申请房地产交易的,其授权委托书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公证或者认证,第十二条,申请人办理房地产交易时、应当如实向房产管理部门提交有关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