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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房屋租赁第三十八条,房屋租赁,是指房屋所有权人作为出租人将其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第三十九条、房屋租赁实行登记备案制度。当事人应当自签订书面租赁合同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房屋租赁合同、当事人身份证和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到市,县,市。房屋租赁管理机构办理备案登记,领取房屋租赁登记证明,转租房屋的 还需提交房屋出租人同意转租的证明。第四十条.下列情形应当纳入房屋租赁管理、一 将房屋以合资 合伙经营等名义提供给他人使用、不参与经营,获取固定收益的,二.将房屋以柜台.摊位,场地等方式分割提供给他人使用以及以贷抵租、获取固定收益的,三,酒店、饭店 宾馆 旅社 招待所等。将客房或者其他房屋提供给他人作为经营场所,获取固定收益的 四。将地下构筑物提供给他人使用.获取固定收益的。五、以其他方式变相转让房屋使用权而获取固定收益的,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一,属于违法建筑的.二。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的,三.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四、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五.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第四十二条、房产管理部门应当与公安,税务。工商等部门建立信息共享制度.互通房屋租赁信息、公安机关办理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工商部门办理营业登记,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应当查验房屋租赁登记证明,地方税务部门可以委托房屋租赁管理机构代收房屋出租税款,第四十三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员会及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做好房屋租赁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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