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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房屋租赁第三十八条、房屋租赁。是指房屋所有权人作为出租人将其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 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第三十九条,房屋租赁实行登记备案制度。当事人应当自签订书面租赁合同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房屋租赁合同.当事人身份证和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到市、县,市,房屋租赁管理机构办理备案登记.领取房屋租赁登记证明,转租房屋的。还需提交房屋出租人同意转租的证明,第四十条、下列情形应当纳入房屋租赁管理 一,将房屋以合资,合伙经营等名义提供给他人使用,不参与经营,获取固定收益的,二,将房屋以柜台、摊位 场地等方式分割提供给他人使用以及以贷抵租,获取固定收益的.三、酒店,饭店、宾馆 旅社,招待所等 将客房或者其他房屋提供给他人作为经营场所.获取固定收益的,四、将地下构筑物提供给他人使用。获取固定收益的、五、以其他方式变相转让房屋使用权而获取固定收益的,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一,属于违法建筑的,二,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裁定 决定查封的 三,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四、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五、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第四十二条 房产管理部门应当与公安 税务,工商等部门建立信息共享制度 互通房屋租赁信息.公安机关办理流动人口居住登记 工商部门办理营业登记,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 应当查验房屋租赁登记证明.地方税务部门可以委托房屋租赁管理机构代收房屋出租税款,第四十三条.街道办事处 乡镇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员会及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做好房屋租赁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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