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房屋租赁第三十八条,房屋租赁,是指房屋所有权人作为出租人将其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第三十九条,房屋租赁实行登记备案制度。当事人应当自签订书面租赁合同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房屋租赁合同.当事人身份证和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到市,县 市 房屋租赁管理机构办理备案登记。领取房屋租赁登记证明,转租房屋的,还需提交房屋出租人同意转租的证明、第四十条 下列情形应当纳入房屋租赁管理.一。将房屋以合资、合伙经营等名义提供给他人使用、不参与经营 获取固定收益的、二,将房屋以柜台,摊位.场地等方式分割提供给他人使用以及以贷抵租,获取固定收益的 三,酒店 饭店、宾馆,旅社.招待所等.将客房或者其他房屋提供给他人作为经营场所。获取固定收益的,四。将地下构筑物提供给他人使用.获取固定收益的、五.以其他方式变相转让房屋使用权而获取固定收益的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一 属于违法建筑的。二、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的 三、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四 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五,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第四十二条 房产管理部门应当与公安.税务.工商等部门建立信息共享制度,互通房屋租赁信息、公安机关办理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工商部门办理营业登记.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应当查验房屋租赁登记证明,地方税务部门可以委托房屋租赁管理机构代收房屋出租税款,第四十三条、街道办事处 乡镇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员会及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做好房屋租赁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