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房屋租赁第三十八条.房屋租赁、是指房屋所有权人作为出租人将其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第三十九条。房屋租赁实行登记备案制度、当事人应当自签订书面租赁合同之日起三十日内 持房屋租赁合同,当事人身份证和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到市,县、市.房屋租赁管理机构办理备案登记。领取房屋租赁登记证明。转租房屋的 还需提交房屋出租人同意转租的证明。第四十条、下列情形应当纳入房屋租赁管理、一.将房屋以合资、合伙经营等名义提供给他人使用、不参与经营,获取固定收益的。二。将房屋以柜台、摊位。场地等方式分割提供给他人使用以及以贷抵租,获取固定收益的、三,酒店,饭店,宾馆、旅社、招待所等.将客房或者其他房屋提供给他人作为经营场所.获取固定收益的 四、将地下构筑物提供给他人使用。获取固定收益的。五。以其他方式变相转让房屋使用权而获取固定收益的,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一。属于违法建筑的,二 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裁定 决定查封的、三、不符合安全 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四.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五,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第四十二条 房产管理部门应当与公安。税务,工商等部门建立信息共享制度。互通房屋租赁信息。公安机关办理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工商部门办理营业登记,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应当查验房屋租赁登记证明,地方税务部门可以委托房屋租赁管理机构代收房屋出租税款、第四十三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员会及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做好房屋租赁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