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房屋租赁第三十八条 房屋租赁,是指房屋所有权人作为出租人将其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第三十九条,房屋租赁实行登记备案制度、当事人应当自签订书面租赁合同之日起三十日内 持房屋租赁合同。当事人身份证和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到市 县.市。房屋租赁管理机构办理备案登记,领取房屋租赁登记证明。转租房屋的、还需提交房屋出租人同意转租的证明。第四十条,下列情形应当纳入房屋租赁管理,一,将房屋以合资,合伙经营等名义提供给他人使用 不参与经营,获取固定收益的,二,将房屋以柜台。摊位 场地等方式分割提供给他人使用以及以贷抵租 获取固定收益的。三,酒店.饭店。宾馆,旅社.招待所等、将客房或者其他房屋提供给他人作为经营场所,获取固定收益的,四.将地下构筑物提供给他人使用.获取固定收益的,五.以其他方式变相转让房屋使用权而获取固定收益的.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一。属于违法建筑的.二,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的。三,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四,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五,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二条。房产管理部门应当与公安,税务。工商等部门建立信息共享制度、互通房屋租赁信息、公安机关办理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工商部门办理营业登记,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应当查验房屋租赁登记证明。地方税务部门可以委托房屋租赁管理机构代收房屋出租税款、第四十三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员会及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做好房屋租赁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