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房屋租赁第三十八条。房屋租赁 是指房屋所有权人作为出租人将其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第三十九条。房屋租赁实行登记备案制度,当事人应当自签订书面租赁合同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房屋租赁合同 当事人身份证和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 到市。县、市,房屋租赁管理机构办理备案登记,领取房屋租赁登记证明.转租房屋的.还需提交房屋出租人同意转租的证明。第四十条,下列情形应当纳入房屋租赁管理,一、将房屋以合资 合伙经营等名义提供给他人使用、不参与经营。获取固定收益的,二 将房屋以柜台,摊位,场地等方式分割提供给他人使用以及以贷抵租。获取固定收益的、三,酒店。饭店,宾馆.旅社.招待所等.将客房或者其他房屋提供给他人作为经营场所。获取固定收益的。四,将地下构筑物提供给他人使用.获取固定收益的、五.以其他方式变相转让房屋使用权而获取固定收益的.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一、属于违法建筑的。二.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的 三、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四、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 五.法律 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第四十二条、房产管理部门应当与公安、税务,工商等部门建立信息共享制度。互通房屋租赁信息.公安机关办理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工商部门办理营业登记、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应当查验房屋租赁登记证明,地方税务部门可以委托房屋租赁管理机构代收房屋出租税款 第四十三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村 民委员会及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做好房屋租赁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