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房屋租赁第三十八条,房屋租赁,是指房屋所有权人作为出租人将其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 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第三十九条。房屋租赁实行登记备案制度。当事人应当自签订书面租赁合同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房屋租赁合同。当事人身份证和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到市、县。市 房屋租赁管理机构办理备案登记 领取房屋租赁登记证明,转租房屋的.还需提交房屋出租人同意转租的证明、第四十条。下列情形应当纳入房屋租赁管理,一 将房屋以合资 合伙经营等名义提供给他人使用、不参与经营、获取固定收益的,二,将房屋以柜台。摊位,场地等方式分割提供给他人使用以及以贷抵租.获取固定收益的,三,酒店。饭店.宾馆,旅社,招待所等.将客房或者其他房屋提供给他人作为经营场所 获取固定收益的,四,将地下构筑物提供给他人使用 获取固定收益的 五,以其他方式变相转让房屋使用权而获取固定收益的、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一.属于违法建筑的,二,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的。三 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四.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五,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二条.房产管理部门应当与公安。税务 工商等部门建立信息共享制度.互通房屋租赁信息 公安机关办理流动人口居住登记 工商部门办理营业登记,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应当查验房屋租赁登记证明 地方税务部门可以委托房屋租赁管理机构代收房屋出租税款.第四十三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员会及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做好房屋租赁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