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房屋租赁第三十八条、房屋租赁 是指房屋所有权人作为出租人将其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第三十九条、房屋租赁实行登记备案制度,当事人应当自签订书面租赁合同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房屋租赁合同 当事人身份证和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到市,县。市.房屋租赁管理机构办理备案登记、领取房屋租赁登记证明,转租房屋的 还需提交房屋出租人同意转租的证明 第四十条 下列情形应当纳入房屋租赁管理 一 将房屋以合资,合伙经营等名义提供给他人使用,不参与经营 获取固定收益的,二,将房屋以柜台 摊位,场地等方式分割提供给他人使用以及以贷抵租、获取固定收益的、三、酒店.饭店。宾馆 旅社.招待所等 将客房或者其他房屋提供给他人作为经营场所,获取固定收益的 四,将地下构筑物提供给他人使用 获取固定收益的 五 以其他方式变相转让房屋使用权而获取固定收益的,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一,属于违法建筑的,二 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的 三。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四、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五、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第四十二条,房产管理部门应当与公安,税务。工商等部门建立信息共享制度.互通房屋租赁信息 公安机关办理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工商部门办理营业登记.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应当查验房屋租赁登记证明。地方税务部门可以委托房屋租赁管理机构代收房屋出租税款,第四十三条、街道办事处 乡镇人民政府 居 村 民委员会及物业服务企业 应当协助做好房屋租赁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