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房屋租赁第三十八条,房屋租赁、是指房屋所有权人作为出租人将其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第三十九条、房屋租赁实行登记备案制度。当事人应当自签订书面租赁合同之日起三十日内 持房屋租赁合同 当事人身份证和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到市、县。市.房屋租赁管理机构办理备案登记。领取房屋租赁登记证明。转租房屋的 还需提交房屋出租人同意转租的证明、第四十条、下列情形应当纳入房屋租赁管理,一 将房屋以合资,合伙经营等名义提供给他人使用、不参与经营,获取固定收益的.二。将房屋以柜台 摊位 场地等方式分割提供给他人使用以及以贷抵租 获取固定收益的。三 酒店,饭店。宾馆 旅社,招待所等,将客房或者其他房屋提供给他人作为经营场所 获取固定收益的,四 将地下构筑物提供给他人使用.获取固定收益的,五,以其他方式变相转让房屋使用权而获取固定收益的.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一,属于违法建筑的 二.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的。三。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四,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五,法律 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第四十二条,房产管理部门应当与公安、税务 工商等部门建立信息共享制度。互通房屋租赁信息、公安机关办理流动人口居住登记 工商部门办理营业登记。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应当查验房屋租赁登记证明,地方税务部门可以委托房屋租赁管理机构代收房屋出租税款,第四十三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员会及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做好房屋租赁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