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房屋租赁第三十八条 房屋租赁.是指房屋所有权人作为出租人将其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第三十九条.房屋租赁实行登记备案制度,当事人应当自签订书面租赁合同之日起三十日内 持房屋租赁合同.当事人身份证和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到市.县、市,房屋租赁管理机构办理备案登记 领取房屋租赁登记证明.转租房屋的、还需提交房屋出租人同意转租的证明。第四十条,下列情形应当纳入房屋租赁管理.一 将房屋以合资 合伙经营等名义提供给他人使用.不参与经营,获取固定收益的,二.将房屋以柜台、摊位、场地等方式分割提供给他人使用以及以贷抵租。获取固定收益的.三。酒店,饭店.宾馆。旅社、招待所等。将客房或者其他房屋提供给他人作为经营场所.获取固定收益的.四.将地下构筑物提供给他人使用 获取固定收益的,五,以其他方式变相转让房屋使用权而获取固定收益的,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 不得出租.一.属于违法建筑的。二。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裁定 决定查封的、三、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四、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五.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第四十二条、房产管理部门应当与公安 税务 工商等部门建立信息共享制度 互通房屋租赁信息。公安机关办理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工商部门办理营业登记。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 应当查验房屋租赁登记证明.地方税务部门可以委托房屋租赁管理机构代收房屋出租税款.第四十三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员会及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做好房屋租赁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