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房屋租赁第三十八条.房屋租赁 是指房屋所有权人作为出租人将其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第三十九条、房屋租赁实行登记备案制度 当事人应当自签订书面租赁合同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房屋租赁合同、当事人身份证和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 到市,县。市,房屋租赁管理机构办理备案登记,领取房屋租赁登记证明,转租房屋的,还需提交房屋出租人同意转租的证明,第四十条。下列情形应当纳入房屋租赁管理 一。将房屋以合资.合伙经营等名义提供给他人使用.不参与经营、获取固定收益的。二、将房屋以柜台、摊位.场地等方式分割提供给他人使用以及以贷抵租、获取固定收益的.三,酒店、饭店,宾馆 旅社。招待所等。将客房或者其他房屋提供给他人作为经营场所、获取固定收益的,四。将地下构筑物提供给他人使用,获取固定收益的.五.以其他方式变相转让房屋使用权而获取固定收益的,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 不得出租。一,属于违法建筑的,二,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的,三、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四、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五,法律 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第四十二条 房产管理部门应当与公安,税务,工商等部门建立信息共享制度,互通房屋租赁信息.公安机关办理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工商部门办理营业登记,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应当查验房屋租赁登记证明,地方税务部门可以委托房屋租赁管理机构代收房屋出租税款、第四十三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 村 民委员会及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做好房屋租赁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