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罚,则。第三十三条。在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围内.依法负有保护职责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一。擅自修改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 二、违法调整历史文化街区范围的 三.违反规划要求进行审批的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设计单位违反规划要求向建设单位提供设计图纸的。由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合同约定设计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罚款不得超过3万元、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涂改.损毁.非法移动,拆除保护标志牌的,由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改建,扩建,维修或者拆除保护类建筑的,由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恢复原貌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处罚、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历史建筑上设置户外广告.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安装影响其安全的设施的 由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八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