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罚,则,第三十三条,在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围内 依法负有保护职责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擅自修改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二,违法调整历史文化街区范围的,三,违反规划要求进行审批的,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设计单位违反规划要求向建设单位提供设计图纸的,由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合同约定设计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罚款不得超过3万元、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 涂改,损毁、非法移动.拆除保护标志牌的,由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改建.扩建,维修或者拆除保护类建筑的,由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貌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处罚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历史建筑上设置户外广告 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安装影响其安全的设施的,由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八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