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罚,则,第三十三条 在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围内 依法负有保护职责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一,擅自修改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二 违法调整历史文化街区范围的,三.违反规划要求进行审批的、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设计单位违反规划要求向建设单位提供设计图纸的 由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合同约定设计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罚款不得超过3万元。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涂改、损毁。非法移动,拆除保护标志牌的、由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改建,扩建,维修或者拆除保护类建筑的,由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恢复原貌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处罚.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历史建筑上设置户外广告.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安装影响其安全的设施的.由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