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罚 则、第三十三条,在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围内、依法负有保护职责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一,擅自修改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二。违法调整历史文化街区范围的,三 违反规划要求进行审批的,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设计单位违反规划要求向建设单位提供设计图纸的,由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合同约定设计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罚款不得超过3万元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涂改、损毁。非法移动,拆除保护标志牌的 由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改建。扩建。维修或者拆除保护类建筑的、由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恢复原貌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处罚,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 在历史建筑上设置户外广告,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安装影响其安全的设施的、由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 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八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