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罚.则、第三十三条、在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围内,依法负有保护职责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 擅自修改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二。违法调整历史文化街区范围的。三。违反规划要求进行审批的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设计单位违反规划要求向建设单位提供设计图纸的、由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合同约定设计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但最高罚款不得超过3万元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涂改,损毁,非法移动 拆除保护标志牌的、由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 擅自改建 扩建。维修或者拆除保护类建筑的、由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貌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处罚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历史建筑上设置户外广告,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安装影响其安全的设施的,由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 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