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罚.则、第三十三条 在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围内。依法负有保护职责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擅自修改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二 违法调整历史文化街区范围的.三。违反规划要求进行审批的,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设计单位违反规划要求向建设单位提供设计图纸的、由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合同约定设计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罚款不得超过3万元。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 涂改。损毁。非法移动。拆除保护标志牌的、由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改建,扩建、维修或者拆除保护类建筑的,由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貌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处罚。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历史建筑上设置户外广告,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安装影响其安全的设施的,由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八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