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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罚 则,第三十三条,在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围内、依法负有保护职责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一,擅自修改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二,违法调整历史文化街区范围的,三,违反规划要求进行审批的.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设计单位违反规划要求向建设单位提供设计图纸的,由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合同约定设计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罚款不得超过3万元.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涂改 损毁,非法移动、拆除保护标志牌的 由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改建 扩建。维修或者拆除保护类建筑的。由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貌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处罚,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 在历史建筑上设置户外广告。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安装影响其安全的设施的,由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八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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