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罚,则,第三十三条,在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围内.依法负有保护职责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一。擅自修改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二 违法调整历史文化街区范围的 三,违反规划要求进行审批的。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设计单位违反规划要求向建设单位提供设计图纸的 由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合同约定设计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罚款不得超过3万元,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涂改,损毁,非法移动 拆除保护标志牌的,由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改建,扩建.维修或者拆除保护类建筑的 由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貌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处罚,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历史建筑上设置户外广告、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安装影响其安全的设施的 由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八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