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罚,则。第三十三条.在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围内。依法负有保护职责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一、擅自修改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 二.违法调整历史文化街区范围的,三,违反规划要求进行审批的。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设计单位违反规划要求向建设单位提供设计图纸的、由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合同约定设计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罚款不得超过3万元.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涂改,损毁、非法移动。拆除保护标志牌的.由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改建.扩建,维修或者拆除保护类建筑的,由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貌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 依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处罚.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 在历史建筑上设置户外广告,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安装影响其安全的设施的 由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 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八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 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