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罚。则.第三十三条.在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围内、依法负有保护职责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一。擅自修改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二、违法调整历史文化街区范围的,三,违反规划要求进行审批的.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设计单位违反规划要求向建设单位提供设计图纸的、由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合同约定设计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罚款不得超过3万元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涂改,损毁.非法移动、拆除保护标志牌的、由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改建、扩建、维修或者拆除保护类建筑的.由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貌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造成严重后果的 依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处罚、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历史建筑上设置户外广告。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安装影响其安全的设施的,由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八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