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太原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与管理.继承和弘扬优秀历史文化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太原市区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围内从事规划、建设,管理和其他活动的、均应遵守本办法,第三条,太原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实行科学规划、严格保护。抢救第一、合理利用的原则 正确处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与城市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第四条、市,区、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的领导。把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将保护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逐年增加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设立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委员会。其主要职责.一 指导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工作,二。审议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的重大事项,三 协调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的相关事项。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委员会下设办公室 办公室设在市规划主管部门 具体负责其日常事务工作,第六条。市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市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对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监督和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建管.国土 房产,市政,财政 园林,水务,文化广播,宗教.民政,旅游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工作。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历史文化名城的义务,并有权对保护规划的制定和实施提出建议 对破坏历史文化名城的行为进行劝阻,检举和控告。第八条。政府应当对保护历史文化名城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予以表彰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