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太原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与管理、继承和弘扬优秀历史文化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太原市区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围内从事规划,建设,管理和其他活动的,均应遵守本办法、第三条,太原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实行科学规划、严格保护,抢救第一 合理利用的原则.正确处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与城市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第四条 市。区、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的领导.把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将保护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逐年增加,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委员会,其主要职责。一 指导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工作、二 审议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的重大事项.三,协调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的相关事项,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规划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其日常事务工作、第六条,市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市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对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 监督和管理工作、发展改革,建管。国土,房产。市政,财政、园林.水务。文化广播、宗教、民政,旅游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工作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历史文化名城的义务,并有权对保护规划的制定和实施提出建议,对破坏历史文化名城的行为进行劝阻,检举和控告.第八条。政府应当对保护历史文化名城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