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太原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与管理,继承和弘扬优秀历史文化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 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太原市区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围内从事规划、建设、管理和其他活动的,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太原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实行科学规划,严格保护、抢救第一,合理利用的原则,正确处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与城市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第四条,市,区,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的领导.把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将保护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逐年增加。第五条,市人民政府设立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委员会,其主要职责、一 指导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工作。二 审议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的重大事项。三.协调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的相关事项、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规划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其日常事务工作 第六条、市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市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对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监督和管理工作,发展改革。建管。国土.房产,市政。财政 园林,水务,文化广播,宗教.民政.旅游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工作,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历史文化名城的义务,并有权对保护规划的制定和实施提出建议.对破坏历史文化名城的行为进行劝阻,检举和控告,第八条.政府应当对保护历史文化名城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