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太原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与管理.继承和弘扬优秀历史文化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太原市区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围内从事规划.建设,管理和其他活动的。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太原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实行科学规划、严格保护,抢救第一 合理利用的原则.正确处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与城市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 第四条 市,区。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的领导 把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将保护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逐年增加,第五条,市人民政府设立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委员会。其主要职责,一,指导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工作.二。审议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的重大事项。三,协调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的相关事项。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规划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其日常事务工作,第六条,市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市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对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监督和管理工作、发展改革、建管、国土 房产 市政.财政、园林。水务、文化广播,宗教,民政、旅游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工作.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历史文化名城的义务 并有权对保护规划的制定和实施提出建议.对破坏历史文化名城的行为进行劝阻.检举和控告,第八条。政府应当对保护历史文化名城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予以表彰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