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太原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与管理,继承和弘扬优秀历史文化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太原市区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围内从事规划,建设,管理和其他活动的.均应遵守本办法,第三条.太原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实行科学规划,严格保护 抢救第一.合理利用的原则。正确处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与城市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第四条,市。区,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的领导.把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将保护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逐年增加。第五条.市人民政府设立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委员会,其主要职责 一,指导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工作,二.审议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的重大事项.三,协调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的相关事项.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规划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其日常事务工作 第六条 市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市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对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监督和管理工作、发展改革,建管.国土.房产,市政、财政。园林,水务.文化广播。宗教,民政.旅游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工作.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历史文化名城的义务、并有权对保护规划的制定和实施提出建议。对破坏历史文化名城的行为进行劝阻 检举和控告,第八条 政府应当对保护历史文化名城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