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太原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与管理,继承和弘扬优秀历史文化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太原市区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围内从事规划 建设,管理和其他活动的,均应遵守本办法.第三条、太原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 实行科学规划,严格保护、抢救第一、合理利用的原则 正确处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与城市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第四条,市,区 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的领导、把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将保护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逐年增加,第五条,市人民政府设立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委员会.其主要职责.一.指导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工作、二,审议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的重大事项 三,协调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的相关事项,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规划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其日常事务工作、第六条。市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市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对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监督和管理工作,发展改革、建管 国土,房产,市政。财政 园林,水务.文化广播.宗教。民政 旅游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工作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历史文化名城的义务,并有权对保护规划的制定和实施提出建议,对破坏历史文化名城的行为进行劝阻,检举和控告.第八条,政府应当对保护历史文化名城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