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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太原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与管理,继承和弘扬优秀历史文化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太原市区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围内从事规划 建设.管理和其他活动的、均应遵守本办法.第三条,太原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实行科学规划,严格保护.抢救第一。合理利用的原则 正确处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与城市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第四条 市,区。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的领导.把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将保护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逐年增加.第五条.市人民政府设立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委员会,其主要职责。一,指导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工作、二,审议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的重大事项.三。协调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的相关事项。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委员会下设办公室 办公室设在市规划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其日常事务工作。第六条。市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市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对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监督和管理工作,发展改革.建管。国土,房产,市政,财政 园林 水务,文化广播 宗教.民政。旅游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工作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历史文化名城的义务、并有权对保护规划的制定和实施提出建议 对破坏历史文化名城的行为进行劝阻,检举和控告。第八条 政府应当对保护历史文化名城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予以表彰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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