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太原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与管理 继承和弘扬优秀历史文化遗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太原市区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围内从事规划.建设 管理和其他活动的,均应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太原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 实行科学规划 严格保护,抢救第一.合理利用的原则.正确处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与城市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第四条、市。区.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的领导。把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将保护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逐年增加,第五条,市人民政府设立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委员会.其主要职责,一。指导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工作.二。审议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的重大事项,三,协调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的相关事项,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规划主管部门 具体负责其日常事务工作.第六条,市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市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对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监督和管理工作.发展改革 建管,国土.房产.市政,财政 园林。水务,文化广播.宗教.民政,旅游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工作,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历史文化名城的义务,并有权对保护规划的制定和实施提出建议、对破坏历史文化名城的行为进行劝阻.检举和控告.第八条,政府应当对保护历史文化名城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