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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太原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与管理。继承和弘扬优秀历史文化遗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太原市区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围内从事规划。建设、管理和其他活动的、均应遵守本办法。第三条。太原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实行科学规划,严格保护,抢救第一.合理利用的原则。正确处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与城市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第四条 市、区.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的领导.把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将保护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逐年增加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设立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委员会。其主要职责,一、指导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工作。二 审议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的重大事项 三。协调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的相关事项,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规划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其日常事务工作、第六条 市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市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对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监督和管理工作。发展改革、建管,国土 房产 市政,财政、园林,水务、文化广播,宗教。民政、旅游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工作.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历史文化名城的义务。并有权对保护规划的制定和实施提出建议.对破坏历史文化名城的行为进行劝阻。检举和控告、第八条、政府应当对保护历史文化名城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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