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太原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与管理。继承和弘扬优秀历史文化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太原市区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围内从事规划.建设 管理和其他活动的、均应遵守本办法,第三条,太原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实行科学规划,严格保护。抢救第一,合理利用的原则,正确处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与城市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第四条,市 区 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的领导 把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将保护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逐年增加、第五条,市人民政府设立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委员会、其主要职责,一.指导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工作 二、审议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的重大事项 三 协调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的相关事项,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规划主管部门 具体负责其日常事务工作,第六条.市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市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对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监督和管理工作。发展改革、建管,国土,房产 市政.财政.园林 水务.文化广播,宗教。民政 旅游等有关部门 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工作.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历史文化名城的义务,并有权对保护规划的制定和实施提出建议,对破坏历史文化名城的行为进行劝阻 检举和控告,第八条,政府应当对保护历史文化名城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