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太原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与管理 继承和弘扬优秀历史文化遗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太原市区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围内从事规划 建设.管理和其他活动的、均应遵守本办法,第三条、太原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 实行科学规划.严格保护.抢救第一。合理利用的原则,正确处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与城市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第四条、市 区.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的领导 把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将保护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逐年增加,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委员会、其主要职责 一。指导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工作、二,审议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的重大事项。三,协调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的相关事项,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规划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其日常事务工作,第六条、市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市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对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 监督和管理工作,发展改革。建管 国土.房产,市政,财政,园林.水务,文化广播,宗教,民政 旅游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工作。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历史文化名城的义务.并有权对保护规划的制定和实施提出建议。对破坏历史文化名城的行为进行劝阻。检举和控告 第八条。政府应当对保护历史文化名城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予以表彰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