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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保护利用,第二十八条 在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围内。应当有计划地恢复能够反映本市历史风貌和地方特色的。有纪念意义的建筑物和设施.并可以利用具有代表性建筑物。传统民居设立博物馆.文化馆等公共文化场所.第二十九条、对下列重要历史遗址应当设置纪念性保护标志 一,重大历史事件发生地、名人古居或者重要活动场所,二 历史上有重要影响的行政,军事,文化教育机构或者其他团体的重要场所,三、重大考古发掘或者发现的场所 四 历史形成的著名老街。上述历史遗址具有重要价值的应当恢复,第三十条,在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风貌区 历史建筑区域,鼓励社会各界.国内外组织和个人,以投资,捐赠 提供技术服务等多种方式参与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和合理利用,在保护历史风貌特色的前提下、可以进行餐饮.书画 娱乐、旅游等项目的开发利用,第三十一条。市文化广播.商务、民政等主管部门.应当对本市的历史事件、地名典故.诗词歌赋 地方戏曲 传统工艺。饮食文化。民风民俗等文化遗产。进行搜集、整理.研究和利用,第三十二条,鼓励举办具有太原民俗风情特色的各类传统文化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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