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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保护利用,第二十八条 在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围内。应当有计划地恢复能够反映本市历史风貌和地方特色的 有纪念意义的建筑物和设施、并可以利用具有代表性建筑物 传统民居设立博物馆,文化馆等公共文化场所.第二十九条 对下列重要历史遗址应当设置纪念性保护标志.一 重大历史事件发生地 名人古居或者重要活动场所。二,历史上有重要影响的行政、军事、文化教育机构或者其他团体的重要场所,三。重大考古发掘或者发现的场所 四。历史形成的著名老街,上述历史遗址具有重要价值的应当恢复,第三十条 在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风貌区。历史建筑区域 鼓励社会各界、国内外组织和个人.以投资,捐赠,提供技术服务等多种方式参与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和合理利用、在保护历史风貌特色的前提下.可以进行餐饮、书画,娱乐。旅游等项目的开发利用、第三十一条,市文化广播.商务 民政等主管部门。应当对本市的历史事件。地名典故。诗词歌赋,地方戏曲.传统工艺 饮食文化、民风民俗等文化遗产 进行搜集。整理。研究和利用.第三十二条,鼓励举办具有太原民俗风情特色的各类传统文化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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