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保护利用。第二十八条 在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围内,应当有计划地恢复能够反映本市历史风貌和地方特色的.有纪念意义的建筑物和设施、并可以利用具有代表性建筑物,传统民居设立博物馆,文化馆等公共文化场所、第二十九条,对下列重要历史遗址应当设置纪念性保护标志,一,重大历史事件发生地、名人古居或者重要活动场所。二.历史上有重要影响的行政,军事 文化教育机构或者其他团体的重要场所,三、重大考古发掘或者发现的场所。四。历史形成的著名老街,上述历史遗址具有重要价值的应当恢复.第三十条。在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风貌区 历史建筑区域,鼓励社会各界,国内外组织和个人.以投资。捐赠,提供技术服务等多种方式参与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和合理利用、在保护历史风貌特色的前提下.可以进行餐饮.书画。娱乐 旅游等项目的开发利用 第三十一条。市文化广播。商务.民政等主管部门.应当对本市的历史事件、地名典故,诗词歌赋.地方戏曲、传统工艺.饮食文化 民风民俗等文化遗产 进行搜集 整理 研究和利用。第三十二条。鼓励举办具有太原民俗风情特色的各类传统文化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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