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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保护利用,第二十八条 在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围内.应当有计划地恢复能够反映本市历史风貌和地方特色的、有纪念意义的建筑物和设施.并可以利用具有代表性建筑物,传统民居设立博物馆、文化馆等公共文化场所,第二十九条,对下列重要历史遗址应当设置纪念性保护标志.一.重大历史事件发生地,名人古居或者重要活动场所.二,历史上有重要影响的行政.军事 文化教育机构或者其他团体的重要场所,三,重大考古发掘或者发现的场所.四.历史形成的著名老街,上述历史遗址具有重要价值的应当恢复、第三十条。在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风貌区,历史建筑区域。鼓励社会各界、国内外组织和个人.以投资,捐赠,提供技术服务等多种方式参与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和合理利用.在保护历史风貌特色的前提下。可以进行餐饮。书画、娱乐,旅游等项目的开发利用,第三十一条.市文化广播,商务 民政等主管部门 应当对本市的历史事件,地名典故。诗词歌赋,地方戏曲.传统工艺,饮食文化 民风民俗等文化遗产,进行搜集 整理、研究和利用.第三十二条.鼓励举办具有太原民俗风情特色的各类传统文化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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