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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保护利用。第二十八条、在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围内 应当有计划地恢复能够反映本市历史风貌和地方特色的,有纪念意义的建筑物和设施。并可以利用具有代表性建筑物。传统民居设立博物馆.文化馆等公共文化场所,第二十九条,对下列重要历史遗址应当设置纪念性保护标志,一。重大历史事件发生地,名人古居或者重要活动场所 二,历史上有重要影响的行政。军事.文化教育机构或者其他团体的重要场所,三,重大考古发掘或者发现的场所.四。历史形成的著名老街 上述历史遗址具有重要价值的应当恢复。第三十条,在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风貌区,历史建筑区域.鼓励社会各界、国内外组织和个人,以投资,捐赠、提供技术服务等多种方式参与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和合理利用。在保护历史风貌特色的前提下.可以进行餐饮.书画 娱乐 旅游等项目的开发利用。第三十一条.市文化广播、商务.民政等主管部门.应当对本市的历史事件,地名典故 诗词歌赋,地方戏曲。传统工艺,饮食文化 民风民俗等文化遗产,进行搜集,整理、研究和利用,第三十二条,鼓励举办具有太原民俗风情特色的各类传统文化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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