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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保护利用。第二十八条,在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围内。应当有计划地恢复能够反映本市历史风貌和地方特色的。有纪念意义的建筑物和设施 并可以利用具有代表性建筑物、传统民居设立博物馆 文化馆等公共文化场所,第二十九条,对下列重要历史遗址应当设置纪念性保护标志、一,重大历史事件发生地、名人古居或者重要活动场所。二.历史上有重要影响的行政。军事.文化教育机构或者其他团体的重要场所,三.重大考古发掘或者发现的场所,四,历史形成的著名老街、上述历史遗址具有重要价值的应当恢复,第三十条,在历史文化街区 历史文化风貌区,历史建筑区域.鼓励社会各界,国内外组织和个人.以投资,捐赠,提供技术服务等多种方式参与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和合理利用.在保护历史风貌特色的前提下 可以进行餐饮 书画,娱乐。旅游等项目的开发利用 第三十一条 市文化广播。商务、民政等主管部门。应当对本市的历史事件,地名典故.诗词歌赋.地方戏曲、传统工艺、饮食文化,民风民俗等文化遗产、进行搜集。整理,研究和利用,第三十二条 鼓励举办具有太原民俗风情特色的各类传统文化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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