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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物业管理服务第三十八条,业主委员会应当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书面的物业服务合同、签订合同时.可以参照国家制定的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物业服务企业根据业主的委托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项目、服务报酬由双方约定.第三十九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物业服务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与物业服务企业办理物业的交接验收手续 第四十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发生安全事故时.物业服务企业在采取应急措施的同时、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协助做好救助工作.物业服务企业雇请保安人员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保安人员在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时,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不得侵害居民的合法权益。不得妨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第四十一条,物业管理区域内 供水.供电 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直接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最终用户是指接受供水,供电。供气 供热,通讯 有线电视等服务的最终分户使用人。前款所列单位不得强制物业服务企业代收前款规定费用。也不得因物业服务企业拒绝代收前款规定费用而停止提供服务,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代收第一款规定费用的,可以向委托单位收取手续费、但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第四十二条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物业服务收费应当区别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价格的法律,法规 实行明码标价.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公示服务内容 服务标准.收费项目、计费方式,收费依据和标准等有关事项,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省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同时标明基准收费标准.浮动幅度和实际收费标准 第四十三条、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可以采取包干制或者酬金制等形式约定物业服务费用 物业服务费用实行酬金制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向业主大会或者全体业主公布物业服务资金的年度预决算,并每年不少于一次公布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业主或者业主大会对公布的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和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提出质疑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答复,第四十四条,物业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 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处理业主.物业使用人、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投诉.并将处理结果回复投诉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投诉后.认为该投诉事项不属于其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告知投诉人向有关部门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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