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第二十六条,前期物业管理招标人是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依法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建设单位。物业管理招标人是依法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业主或者业主大会,物业管理投标人是响应物业管理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具有相应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的企业法人,第二十七条,新建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标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投标人少于3个或者住宅规模小于3万平方米的,经物业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业主,业主大会可以通过招标投标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第二十八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时限完成前期物业管理的招标投标工作。一 现售商品房在现售30日前。二.预售商品房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三、非出售的新建物业在交付使用90日前 业主,业主大会通过招标投标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 应当在物业服务合同期满前60日内或者合同解除之日起60日内,完成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工作 第二十九条 评标由招标人代表和物业管理方面的专家组成的评标委员会负责,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 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物业管理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专家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第三十条、招标人应当当场宣布中标人、向中标人发送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物业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第三十一条、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的具体程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