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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物业服务企业第二十二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依法取得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物业管理活动。从事物业管理的人员,应当依法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经营服务场所公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和从业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 第二十三条,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一.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制定物业管理工作制度。二.根据物业服务合同实施物业管理,收取物业服务费用.三,选择专业性服务企业承担专项服务业务 四.制止损害物业或者其他侵害业主公共利益的行为,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物业管理工作制度涉及约束业主行为的,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第二十四条,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二,接受业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监督、三.执行物业管理行业规范 服务标准,四。妥善保管物业有关资料,五,接受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二十五条,物业服务企业被解聘的 应当自收到解聘通知之日起10日内与建设单位或者业主委员会办理物业的交接验收手续 并退出该物业管理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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