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建设工程造价第三十一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和规范,组织编制.修订和补充本市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 向社会公布、并对建设工程造价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第三十二条 建设工程的投资估算。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招标控制价、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进行编制。投标人编制投标报价可以参照国家和本市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也可以自主报价.但不得低于成本价 第三十三条,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建设工程施工招标 应当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法计价.其他建设工程施工招标 鼓励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法计价,第三十四条.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建设工程施工招标 招标人应当将招标控制价在投标截止时间五日前公布 投标人认为招标控制价没有按照计价依据编制的,在投标截止时间三日前.可以通过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向招标人书面提出复核申请 并提供要求复核的内容及相关材料.招标人应当及时组织复核。将复核结果向投标人反馈.并同时抄送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第三十五条,在建设工程合同中涉及工程造价调整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在建设工程合同中约定工程造价调整因素和调整方法、第三十六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非承包单位原因发生工程量清单增项,减项或者工程量发生增减的、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施工合同约定予以调整,双方在合同中未作约定、又没有达成补充协议的.应当按照本市有关建设工程计价依据予以调整。第三十七条.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期限、完成工程竣工结算.建设工程合同对竣工结算期限约定不明确的 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 协商不成的。承包单位应当在所承包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及时提出竣工结算文件。发包单位应当在收到竣工结算文件之日起五十日内完成审核。双方当事人约定发包单位逾期不答复视为对竣工结算文件认可的.发包单位逾期不予答复,以承包单位提供的竣工结算文件作为结算依据.建设工程完成全部竣工结算后,建设单位应当在十五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三十八条。建设工程造价文件应当由具有从业资格的工程造价专业人员编制 并由未参与编制工作的注册造价工程师审核,造价咨询单位及其编制,审核人员对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承担相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