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建设工程交易市场第二十一条。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交易市场是指为建设工程发包。承包、分包交易活动提供工程信息服务和招标投标活动服务的场所、建设工程交易市场应当与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机构分立,第二十二条,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建设工程 应当在建设工程交易市场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 其他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也可以在建设工程交易市场内进行.第二十三条.建设工程交易市场的管理服务机构应当为建设工程发包,承包 分包交易活动的各方当事人提供设施齐全的场所和规范的服务,收集,存贮和发布招标投标信息 政策法规信息 企业信息、材料价格信息。科技和人才信息等。为建设工程交易各方提供咨询服务.第二十四条,建设工程交易市场的管理服务机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得从事工程项目招标代理活动,二.不得与任何招标代理机构有隶属关系或者经济利益.三,不得以任何方式限制和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企业参加投标活动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招标投标活动,五 不得发布虚假信息,六.不得违反规定收取费用,七。对在服务活动中接触的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第二十五条.建设工程交易市场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 不得参与评标,定标等活动。二。不得向招标人推荐投标人.三、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招标投标活动的内部信息、四 在履行服务职责时,遇到与本人或者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情形,应当回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