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建设工程交易市场第二十一条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交易市场是指为建设工程发包.承包 分包交易活动提供工程信息服务和招标投标活动服务的场所.建设工程交易市场应当与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机构分立、第二十二条,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建设工程、应当在建设工程交易市场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其他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 也可以在建设工程交易市场内进行.第二十三条。建设工程交易市场的管理服务机构应当为建设工程发包,承包 分包交易活动的各方当事人提供设施齐全的场所和规范的服务 收集,存贮和发布招标投标信息 政策法规信息,企业信息 材料价格信息 科技和人才信息等 为建设工程交易各方提供咨询服务,第二十四条、建设工程交易市场的管理服务机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得从事工程项目招标代理活动 二。不得与任何招标代理机构有隶属关系或者经济利益 三.不得以任何方式限制和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企业参加投标活动.四 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招标投标活动 五,不得发布虚假信息。六。不得违反规定收取费用.七.对在服务活动中接触的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商业秘密 负有保密义务、第二十五条,建设工程交易市场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参与评标,定标等活动 二、不得向招标人推荐投标人、三,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招标投标活动的内部信息 四,在履行服务职责时、遇到与本人或者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情形 应当回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