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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灯光夜景设施的建设与管理、第二十二条。城市灯光夜景设施应当按照景观规划和技术规范进行设计和建设、根据街区性质及建筑物的功能.特征来选择灯光的色彩及明暗、体现区域功能 建,构.筑物造型特点以及历史风貌 文化内涵,充分考虑自然环境与人文环境因素,与城市环境空间协调一致、做到亮丽、新颖、节能及环保,且不影响居民生活和身心健康.公共建筑的装饰照明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入使用,第二十三条、城市道路照明设施规划,建设和改造计划应当纳入城市道路建设及改造规划 并与其同步实施、在保证照明功能的前提下,要求路灯造型优美,色彩明快.科学布灯、第二十四条.下列区域或者位置应当设置灯光夜景设施。一,五一路.五四路.六一路。华林路.湖东路,八一七路 二.三山两塔、五一广场,三 三坊七巷。朱紫坊等历史文化风貌区、四、园林景区。江景区,五,城市标志性建筑物,大型公共场所、六。大型桥梁.高架路等市政设施、七 主次干道沿街道两侧建筑物立面的招牌、橱窗、户外广告及其他装饰物,八、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区域.第二十五条.灯光夜景设施规划和建设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灯光夜景设施的照明装置不得对周边环境产生视觉污染.照明可采用散射光,限制使用直射光、二.灯光的设计及管线布置不得影响白天的城市形象及市容观瞻,三,不得影响天文观测,交通及航行安全等、四,不得破坏建,构.筑物,文物,绿化,遵循绿色照明和生态原则。不得损伤绿化树木。公共设施,五,不得影响城市公用设施的正常运转和建 构,筑物的安全,六。户外广告.标志,店招.单位门头、橱窗等应视不同的区域环境要求.可分别采用霓虹灯.投光照明。电子显示屏,灯箱 光纤照明和LED照明等形式,尽量采用高新照明技术和投光照明等新型材料光源、采取节能及绿色照明等环境保护措施、七、建筑物顶部设置的户外广告,标志,店招应当采用冷阴极管或LED管等通透或动感等灯光设施、店堂迎街部分应当采用射灯照明.八、公园,景区 景点,山体.河道,湖泊沿岸及桥梁的夜景灯光设置,应充分体现名胜古迹风貌、山水环境特色。对其中的亭、台.楼,榭.阁.塔等建,构。物。可根据需要适当加强亮化处理、第二十六条。高层住宅 高层非住宅建、构 筑物应纳入城市灯光夜景设计规划,有选择的亮化,大、中型公共建筑及商贸楼的装饰照明,应当与建筑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投入使用,并根据不同的应用场合配备防水、防火 防风。防漏电及防爆等保护设施、保证装置牢固和使用安全,确保设施及功能良好。第二十七条、高架路,立交桥。人行天桥可视需要设置灯光装饰,但不得影响交通安全。城市主要出入口的路灯及景观设计应体现特色,成为城市的标志性设施,且不得影响市政设施的日常维护。第二十八条 交通管制灯附近的广告设施不得设有闪光.间歇灯光变化以及红色。绿色或黄色的照明,不得成为交通管制灯的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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