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灯光夜景设施的建设与管理。第二十二条 城市灯光夜景设施应当按照景观规划和技术规范进行设计和建设、根据街区性质及建筑物的功能、特征来选择灯光的色彩及明暗,体现区域功能。建.构、筑物造型特点以及历史风貌,文化内涵、充分考虑自然环境与人文环境因素.与城市环境空间协调一致.做到亮丽.新颖、节能及环保,且不影响居民生活和身心健康 公共建筑的装饰照明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入使用、第二十三条。城市道路照明设施规划 建设和改造计划应当纳入城市道路建设及改造规划、并与其同步实施、在保证照明功能的前提下,要求路灯造型优美,色彩明快。科学布灯,第二十四条,下列区域或者位置应当设置灯光夜景设施。一。五一路.五四路,六一路。华林路 湖东路。八一七路。二。三山两塔.五一广场、三 三坊七巷。朱紫坊等历史文化风貌区。四,园林景区,江景区,五,城市标志性建筑物.大型公共场所,六 大型桥梁 高架路等市政设施.七,主次干道沿街道两侧建筑物立面的招牌,橱窗。户外广告及其他装饰物。八,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区域。第二十五条,灯光夜景设施规划和建设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灯光夜景设施的照明装置不得对周边环境产生视觉污染,照明可采用散射光,限制使用直射光。二,灯光的设计及管线布置不得影响白天的城市形象及市容观瞻.三。不得影响天文观测、交通及航行安全等.四、不得破坏建、构 筑物,文物、绿化,遵循绿色照明和生态原则、不得损伤绿化树木.公共设施。五,不得影响城市公用设施的正常运转和建,构.筑物的安全,六,户外广告,标志、店招.单位门头、橱窗等应视不同的区域环境要求,可分别采用霓虹灯.投光照明、电子显示屏 灯箱 光纤照明和LED照明等形式。尽量采用高新照明技术和投光照明等新型材料光源、采取节能及绿色照明等环境保护措施,七,建筑物顶部设置的户外广告、标志 店招应当采用冷阴极管或LED管等通透或动感等灯光设施,店堂迎街部分应当采用射灯照明.八、公园 景区,景点,山体,河道.湖泊沿岸及桥梁的夜景灯光设置、应充分体现名胜古迹风貌.山水环境特色。对其中的亭.台、楼 榭 阁,塔等建。构,物.可根据需要适当加强亮化处理,第二十六条.高层住宅.高层非住宅建 构。筑物应纳入城市灯光夜景设计规划,有选择的亮化、大、中型公共建筑及商贸楼的装饰照明 应当与建筑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投入使用.并根据不同的应用场合配备防水 防火 防风、防漏电及防爆等保护设施 保证装置牢固和使用安全 确保设施及功能良好、第二十七条、高架路 立交桥。人行天桥可视需要设置灯光装饰。但不得影响交通安全,城市主要出入口的路灯及景观设计应体现特色、成为城市的标志性设施,且不得影响市政设施的日常维护 第二十八条,交通管制灯附近的广告设施不得设有闪光,间歇灯光变化以及红色,绿色或黄色的照明 不得成为交通管制灯的背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