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灯光夜景设施的建设与管理。第二十二条.城市灯光夜景设施应当按照景观规划和技术规范进行设计和建设。根据街区性质及建筑物的功能,特征来选择灯光的色彩及明暗,体现区域功能,建.构。筑物造型特点以及历史风貌 文化内涵。充分考虑自然环境与人文环境因素。与城市环境空间协调一致,做到亮丽。新颖,节能及环保。且不影响居民生活和身心健康,公共建筑的装饰照明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入使用,第二十三条、城市道路照明设施规划.建设和改造计划应当纳入城市道路建设及改造规划,并与其同步实施.在保证照明功能的前提下。要求路灯造型优美,色彩明快 科学布灯。第二十四条.下列区域或者位置应当设置灯光夜景设施、一、五一路。五四路 六一路.华林路,湖东路.八一七路,二、三山两塔。五一广场。三。三坊七巷、朱紫坊等历史文化风貌区 四、园林景区、江景区,五 城市标志性建筑物,大型公共场所.六。大型桥梁,高架路等市政设施.七 主次干道沿街道两侧建筑物立面的招牌。橱窗、户外广告及其他装饰物、八。市 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区域 第二十五条。灯光夜景设施规划和建设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 灯光夜景设施的照明装置不得对周边环境产生视觉污染,照明可采用散射光,限制使用直射光,二 灯光的设计及管线布置不得影响白天的城市形象及市容观瞻,三、不得影响天文观测、交通及航行安全等.四。不得破坏建、构,筑物 文物 绿化,遵循绿色照明和生态原则、不得损伤绿化树木。公共设施 五。不得影响城市公用设施的正常运转和建,构 筑物的安全.六。户外广告,标志。店招。单位门头.橱窗等应视不同的区域环境要求、可分别采用霓虹灯、投光照明,电子显示屏。灯箱、光纤照明和LED照明等形式 尽量采用高新照明技术和投光照明等新型材料光源。采取节能及绿色照明等环境保护措施,七.建筑物顶部设置的户外广告,标志、店招应当采用冷阴极管或LED管等通透或动感等灯光设施、店堂迎街部分应当采用射灯照明、八,公园。景区,景点,山体、河道,湖泊沿岸及桥梁的夜景灯光设置,应充分体现名胜古迹风貌,山水环境特色.对其中的亭 台 楼 榭、阁,塔等建,构。物、可根据需要适当加强亮化处理,第二十六条 高层住宅、高层非住宅建、构 筑物应纳入城市灯光夜景设计规划,有选择的亮化。大,中型公共建筑及商贸楼的装饰照明 应当与建筑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投入使用.并根据不同的应用场合配备防水,防火,防风.防漏电及防爆等保护设施。保证装置牢固和使用安全.确保设施及功能良好,第二十七条、高架路,立交桥。人行天桥可视需要设置灯光装饰、但不得影响交通安全、城市主要出入口的路灯及景观设计应体现特色。成为城市的标志性设施。且不得影响市政设施的日常维护。第二十八条 交通管制灯附近的广告设施不得设有闪光,间歇灯光变化以及红色。绿色或黄色的照明,不得成为交通管制灯的背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