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灯光夜景设施的建设与管理、第二十二条、城市灯光夜景设施应当按照景观规划和技术规范进行设计和建设。根据街区性质及建筑物的功能,特征来选择灯光的色彩及明暗、体现区域功能,建。构,筑物造型特点以及历史风貌,文化内涵。充分考虑自然环境与人文环境因素,与城市环境空间协调一致,做到亮丽 新颖,节能及环保 且不影响居民生活和身心健康、公共建筑的装饰照明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 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入使用。第二十三条,城市道路照明设施规划,建设和改造计划应当纳入城市道路建设及改造规划.并与其同步实施、在保证照明功能的前提下.要求路灯造型优美、色彩明快。科学布灯,第二十四条、下列区域或者位置应当设置灯光夜景设施。一.五一路.五四路.六一路.华林路.湖东路,八一七路,二,三山两塔。五一广场、三、三坊七巷,朱紫坊等历史文化风貌区,四,园林景区,江景区.五.城市标志性建筑物 大型公共场所。六。大型桥梁,高架路等市政设施,七.主次干道沿街道两侧建筑物立面的招牌、橱窗,户外广告及其他装饰物,八。市 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区域.第二十五条、灯光夜景设施规划和建设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 灯光夜景设施的照明装置不得对周边环境产生视觉污染,照明可采用散射光,限制使用直射光、二、灯光的设计及管线布置不得影响白天的城市形象及市容观瞻 三,不得影响天文观测,交通及航行安全等,四、不得破坏建。构.筑物,文物.绿化.遵循绿色照明和生态原则,不得损伤绿化树木,公共设施.五 不得影响城市公用设施的正常运转和建。构,筑物的安全。六.户外广告 标志,店招 单位门头、橱窗等应视不同的区域环境要求,可分别采用霓虹灯,投光照明,电子显示屏,灯箱、光纤照明和LED照明等形式.尽量采用高新照明技术和投光照明等新型材料光源。采取节能及绿色照明等环境保护措施、七,建筑物顶部设置的户外广告 标志、店招应当采用冷阴极管或LED管等通透或动感等灯光设施。店堂迎街部分应当采用射灯照明、八,公园.景区。景点,山体,河道.湖泊沿岸及桥梁的夜景灯光设置.应充分体现名胜古迹风貌。山水环境特色 对其中的亭,台,楼。榭、阁,塔等建,构、物 可根据需要适当加强亮化处理。第二十六条。高层住宅 高层非住宅建,构。筑物应纳入城市灯光夜景设计规划。有选择的亮化 大.中型公共建筑及商贸楼的装饰照明.应当与建筑同步设计 同步施工、同步验收投入使用、并根据不同的应用场合配备防水.防火。防风,防漏电及防爆等保护设施。保证装置牢固和使用安全。确保设施及功能良好,第二十七条 高架路,立交桥,人行天桥可视需要设置灯光装饰、但不得影响交通安全 城市主要出入口的路灯及景观设计应体现特色,成为城市的标志性设施.且不得影响市政设施的日常维护。第二十八条.交通管制灯附近的广告设施不得设有闪光,间歇灯光变化以及红色、绿色或黄色的照明,不得成为交通管制灯的背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