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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户外广告和店招店牌等设施的设置与管理,第十一条.在市区主。次干道设置户外广告.霓虹灯.电子显示牌、灯箱等设施的,应当依法报经市或区户外灯光 广告建设管理机构批准、除节庆日或其他重大活动外、需要在城市建筑物 设施上悬挂标语条幅等宣传品的、应当依法报经城市管理执法部门批准。第十二条.户外广告、霓虹灯,画廊。招贴栏 读报栏、店名.门牌。招牌等设施和标志应当符合道路景观规划,按照户外设施安全技术标准规范设置。内容健康、外观保持整齐、完好.并遵守下列规定。一.应当保持原建筑物.构筑物的风格及立面的完整性、不得影响其造型、使用功能与安全,二、不得超过城市规划中特殊限定的建筑物,构筑物高度,三。不得影响建筑物疏散出口及消防设施的使用.不得妨碍公共安全。公共卫生,采光.通风及市容。四。应与电力设施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与有线电视,通讯等导线的净距离不得小于0 5米,五,不得妨碍他人生产.生活,户外广告等设施破损陈旧的。设置或使用管理单位应及时维修、更新或拆除,户外广告使用期满后应及时拆除和清理。第十三条 户外广告设施应当由具有相关资质的设计,监理,施工单位进行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经营者是户外广告设施维护,管理的责任人 应当定期巡视,维护,确保户外广告设施的安全,整洁,美观 第十四条 户外广告.店招,店牌设置应当安全和牢固。充分考虑风,火.水、电 台风,雷暴。地震等自然。人为因素对安全的影响 其风载与荷载应当协调、不得超过建筑物设计荷载,且有泄风压措施、户外广告.店招,店牌构架应当符合户外设施的安全技术标准.管理标准和规范,并进行隐蔽处理。避免外露,第十五条.在下列区域或者位置不得设置户外广告,一、住宅楼、危房,综合性建筑的住宅部分 建筑物的玻璃幕墙,二,交通标志,护栏等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和路灯杆,电力杆等道路附属设施 三 立交桥,人行过街桥等各种桥梁。四,建筑物商场门框 门柱及首层通透玻璃上 五,建筑物坡屋顶或屋顶造型独特的建筑物顶部 六,其他禁止设置的区域、在道路交叉口或交通繁忙地段不得设置电子显示牌、屏 建设项目永久性围墙不得设置户外广告、临时性施工围墙可发布自身广告.但建设项目竣工后应立即拆除。园林绿地内不得擅自设置户外广告。第十六条、在下列区域或者位置不得设置户外商业性广告。一.涉及国家机关集中办公场所的区域和路段、二。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 文物保护建筑。纪念性建筑物,教育。文化设施用地范围内,三、三环路以内指路牌、地名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在阅报栏.宣传栏发布商业性广告的,特殊情况确需发布的,应依法报经有关部门批准,并且广告版面不得超过栏牌全部面积的三分之一,公益广告纳入统一规划管理。在市区规划预留一定比例的公益广告位置 空置的户外广告应以公益性内容补充版面,第十七条.经批准在道路两侧和道路路口设置户外广告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得设置与交通标志的形状 图形。尺寸相类似的广告 二,不得跨越道路设置,三。不得遮挡市政公共设施,交通信号.交通标志,标线,不得对交通标志和交通信号灯造成影响、干扰。四.不得妨碍行车人安全视距和车辆.行人通行.五 不得影响无障碍设施的使用 第十八条、附着式户外广告应当按该楼体,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定的建筑单体的广告设计位置设置。并符合下列要求、一。繁华商业街24米以下建筑.高层建筑的裙房部分允许设置墙身广告 但广告应与整体建筑相协调,高层建筑墙身及裙房屋顶不得设置广告,除规划建设中已经预留广告位置外,不得在建筑物的层与层,窗与窗之间的窗间墙。窗槛墙上设置.二,设置在建筑物屋顶和设置平行于建筑物外墙的广告牌.牌面左右不得突出建筑物墙面外轮廓线,且应当平行于建筑物外立面设置。三.广告牌的尺度面积应与建筑单体相协调。并与建筑设计风格相协调。四。设置垂直于建筑物外墙的广告牌牌面上端不得超出建筑物构筑物顶部。五.设置贴附建筑物,构筑物实体墙面设置的广告。店招,店牌其厚度不得大于0。3米 六、广告牌,店招.店牌其底边离室外地面不得低于3米 如位于车行道上方,不得低于5 5米,第十九条,落地式广告应当在二环路以外统一规划的位置设置,新建及规划的城市道路在设计。施工时宜预先考虑落地式广告的基础位置 二环路以内不得新设落地式广告,下列范围不得设置落地式广告。一、在广场、道路交叉口和铁路道口50米范围内,二,公交车站周围10米范围内,三,测量标志、消防栓.进水井.各类检查井,路灯杆以及闸阀设施周围3米范围内 四.桥涵安全保护区范围内、即大中型桥梁基础周围60米,小型桥梁和桥涵基础周围30米,五。立交桥匝道内侧,六,宽度不足3米的人行道、七。沿河两侧10米范围内 第二十条.设置落地式广告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在建设项目自有地块内可发布自我宣传性广告,但不应设置成落地立柱式、二、道路两侧设置的大型单立柱式广告 广告牌下沿距地面高度不得小于10米。广告牌可设置两面或三面 单面面积不大于120平方米,广告牌间距不小于200米、快速路两侧广告牌间距不小于500米 道路交叉口附近的广告牌不得超过两面 同一街道原则上只准设置一种规格的落地式广告设施.三.落地式广告位置与行道树.步道灯,电话亭。电杆,桥梁等位置发生冲突时.广告位置应予避让。调整。四 落地式广告牌不得采用斜拉式的加固形式、除台风等特殊气候临时加固,电源线不得架空设置、应埋地式接入.遇城市建设需要迁移落地式广告的 设置者应无条件服从调整。第二十一条,店招、店牌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一,店牌。店招应结合立面统一设置,原则上实行.一店一牌.制、不得多层设置,如多个单位共用一幢楼房的、可在建筑红线内主入口、集中设置招牌,二.应设置在建筑物门楣或檐口以下。建筑物二层窗台线以下。宽度不超出该店铺两侧墙面.三、不得影响建筑采光、通风和消防等功能的正常使用.不得遮挡窗户.四 同一建。构、筑物相邻招牌的上下沿口及外立面应保持平齐、使用材质宜趋于一致、按统一规格标准设置,其色调应与建筑风格相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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