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改变城市面貌.提升城市综合功能.美化市容市貌.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福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鼓楼.台江,晋安,仓山.马尾区范围内道路两侧景观的规划和建设管理.第三条,市规划 建设 城市管理执法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下列职责分工共同做好道路景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一、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市区主干道景观规划、制定道路景观建设技术规范。负责道路景观设计方案的审批审核,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区主干道景观的建设管理。组织协调各区和有关部门的道路景观改造工作.三 市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负责查处违反道路景观规划的行为.第四条,各区人民政府负责编制辖区内次干道.支路,街巷景观改造实施方案,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组织各所属相关部门和街.镇、实施景观改造工作 各区街道.乡镇应当根据市,区人民政府统一部署配合实施道路景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第五条、市区道路景观规划和改造建设方案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按照,以人为本,自然和谐、环境优美.突出城市历史风貌 创建节约型社会,的原则组织编制,并向社会公布,道路景观规划和建设技术规范经过法定程序批准后具有法律效力.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服从和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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