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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第十六条。城市新区开发与旧区改建,应统一规划,合理布,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做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同步协调发展。第十七条,新区开发与旧区改建.应坚持先规划后建设,先地下后地上的原则 同步配套建设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旧区必须迂移的工业企业应有步骤地向新区迁移、新建的工业企业应选择高新技术或无污染.少污染的项目,第十八条。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应当保留或预留市政公用设施,人防设施,社会事业设施,园林绿化 自然保护小区。风景名胜。文物古迹和公共活动场所用地 对传统商业街区.温泉地带,园林绿地等实行保护性控制。第十九条,旧区改建应与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相结合,保护屏山,于山.乌山。乌塔,白塔和重要历史街区.文物保护单位及其周围环境,新区开发的各项城市规划指标应优于旧区改建,并切实保护生态环境,文物古迹和风景名胜,第二十条 旧区改建应有计划地实行成片开发 严格限制零星插建、严格控制人口密度和建筑密度。增加绿化用地,改善居住和交通条件。第二十一条 建设用地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按照规划红线确定的范围负责拆除规划要求拆除的所有建筑物.构筑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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