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第二十二条,城市规划区内的各项建设用地必须符合城市规划 服从规划管理,城市建设应当坚持合理用地。节约用地和保护耕地的原则,城市规划确定的用地使用性质、用地位置和界限当严格控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侵占或改变。第二十三条,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需要建设用地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选址定点。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要求进行审核,符合规划的发给,选址意见书,选址意见书,有效期为六个月、确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使用的、必须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 城市规划区内建设项目报请批准设计任务书时。必须附有 选址意见书 第二十四条,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取得 选址意见书、后.应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文件及有关图纸、资料 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符合规划要求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或个人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后。应在六个月期限内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用地手续.因特殊情况确需延期使用的。必须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延长期限不超过六个月,第二十五条、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实行先规划.后出让。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其位置。范围,使用性质,规划技术指标及其他规划建设条件 以公布并作为出让合同的组成部份 受让单位或个人必须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第二十六条.建设单位或个人取得土地使用权后 必须按照规划用地性质和规划设计条件进行设计,建设 因特殊情况确需改变土地使用性质和规划要求的 应符合城市规划和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要求,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第二十七条,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需要临时用地的单位或个人。应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经批准发给、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向土地部门办理临时用地手续,临时用地期满或因国家建设需要 应当退出用地.禁止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建设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第二十八条。现土地使用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在下列土地范围内建设。一。已被征用的土地、二,市政公用设施,社会事业设施.园林绿化、交通运输等规划预留地.保留地.三.已划定的文物古迹保护区。河岸保护区 四、各种危险地段。五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