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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第二十二条.城市规划区内的各项建设用地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服从规划管理,城市建设应当坚持合理用地.节约用地和保护耕地的原则.城市规划确定的用地使用性质,用地位置和界限当严格控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侵占或改变 第二十三条,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需要建设用地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选址定点,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要求进行审核.符合规划的发给,选址意见书 选址意见书 有效期为六个月.确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使用的,必须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城市规划区内建设项目报请批准设计任务书时、必须附有 选址意见书.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取得,选址意见书.后。应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文件及有关图纸。资料,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符合规划要求的 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或个人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 应在六个月期限内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用地手续,因特殊情况确需延期使用的 必须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延长期限不超过六个月,第二十五条.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必须符合城市规划 实行先规划、后出让,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其位置,范围、使用性质.规划技术指标及其他规划建设条件.以公布并作为出让合同的组成部份、受让单位或个人必须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第二十六条.建设单位或个人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必须按照规划用地性质和规划设计条件进行设计、建设 因特殊情况确需改变土地使用性质和规划要求的。应符合城市规划和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要求,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第二十七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需要临时用地的单位或个人.应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 经批准发给.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向土地部门办理临时用地手续.临时用地期满或因国家建设需要.应当退出用地,禁止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建设永久性建筑物 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第二十八条 现土地使用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在下列土地范围内建设.一 已被征用的土地、二,市政公用设施,社会事业设施、园林绿化,交通运输等规划预留地,保留地,三.已划定的文物古迹保护区、河岸保护区.四 各种危险地段 五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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