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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第二十二条。城市规划区内的各项建设用地必须符合城市规划 服从规划管理、城市建设应当坚持合理用地.节约用地和保护耕地的原则。城市规划确定的用地使用性质.用地位置和界限当严格控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侵占或改变,第二十三条,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需要建设用地的单位或个人 应当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选址定点。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要求进行审核,符合规划的发给。选址意见书。选址意见书.有效期为六个月.确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使用的,必须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城市规划区内建设项目报请批准设计任务书时、必须附有。选址意见书,第二十四条,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取得.选址意见书.后。应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文件及有关图纸、资料.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符合规划要求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或个人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应在六个月期限内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用地手续.因特殊情况确需延期使用的。必须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延长期限不超过六个月,第二十五条,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必须符合城市规划 实行先规划,后出让,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其位置,范围。使用性质.规划技术指标及其他规划建设条件.以公布并作为出让合同的组成部份 受让单位或个人必须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第二十六条,建设单位或个人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必须按照规划用地性质和规划设计条件进行设计,建设.因特殊情况确需改变土地使用性质和规划要求的、应符合城市规划和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要求,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第二十七条,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需要临时用地的单位或个人 应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经批准发给,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向土地部门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临时用地期满或因国家建设需要,应当退出用地,禁止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建设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第二十八条,现土地使用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在下列土地范围内建设 一、已被征用的土地,二。市政公用设施.社会事业设施.园林绿化.交通运输等规划预留地。保留地.三 已划定的文物古迹保护区。河岸保护区,四,各种危险地段,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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