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第二十二条,城市规划区内的各项建设用地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服从规划管理。城市建设应当坚持合理用地、节约用地和保护耕地的原则 城市规划确定的用地使用性质。用地位置和界限当严格控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侵占或改变。第二十三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需要建设用地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选址定点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要求进行审核,符合规划的发给、选址意见书,选址意见书。有效期为六个月.确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使用的 必须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但延长的 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城市规划区内建设项目报请批准设计任务书时 必须附有 选址意见书,第二十四条,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取得,选址意见书,后,应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文件及有关图纸,资料、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符合规划要求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或个人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应在六个月期限内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用地手续。因特殊情况确需延期使用的,必须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延长期限不超过六个月。第二十五条、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实行先规划。后出让,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其位置,范围,使用性质,规划技术指标及其他规划建设条件。以公布并作为出让合同的组成部份、受让单位或个人必须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第二十六条,建设单位或个人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必须按照规划用地性质和规划设计条件进行设计。建设,因特殊情况确需改变土地使用性质和规划要求的 应符合城市规划和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要求,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第二十七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需要临时用地的单位或个人,应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经批准发给、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后.向土地部门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临时用地期满或因国家建设需要。应当退出用地 禁止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建设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第二十八条.现土地使用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在下列土地范围内建设 一、已被征用的土地,二,市政公用设施,社会事业设施、园林绿化。交通运输等规划预留地,保留地、三 已划定的文物古迹保护区.河岸保护区,四,各种危险地段。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