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第二十二条.城市规划区内的各项建设用地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服从规划管理、城市建设应当坚持合理用地.节约用地和保护耕地的原则,城市规划确定的用地使用性质 用地位置和界限当严格控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侵占或改变、第二十三条.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需要建设用地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选址定点.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要求进行审核.符合规划的发给,选址意见书。选址意见书.有效期为六个月,确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使用的 必须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但延长的 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城市规划区内建设项目报请批准设计任务书时、必须附有、选址意见书、第二十四条,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取得,选址意见书.后,应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文件及有关图纸、资料,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符合规划要求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或个人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 应在六个月期限内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用地手续 因特殊情况确需延期使用的 必须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延长期限不超过六个月,第二十五条,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实行先规划,后出让,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其位置,范围。使用性质 规划技术指标及其他规划建设条件。以公布并作为出让合同的组成部份,受让单位或个人必须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第二十六条、建设单位或个人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必须按照规划用地性质和规划设计条件进行设计 建设.因特殊情况确需改变土地使用性质和规划要求的,应符合城市规划和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要求,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第二十七条、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需要临时用地的单位或个人.应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经批准发给。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向土地部门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临时用地期满或因国家建设需要。应当退出用地,禁止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建设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第二十八条 现土地使用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在下列土地范围内建设,一 已被征用的土地 二,市政公用设施,社会事业设施.园林绿化,交通运输等规划预留地,保留地。三 已划定的文物古迹保护区 河岸保护区 四。各种危险地段,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