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第二十二条.城市规划区内的各项建设用地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服从规划管理,城市建设应当坚持合理用地,节约用地和保护耕地的原则,城市规划确定的用地使用性质,用地位置和界限当严格控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侵占或改变、第二十三条,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需要建设用地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选址定点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要求进行审核。符合规划的发给 选址意见书,选址意见书,有效期为六个月.确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使用的。必须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城市规划区内建设项目报请批准设计任务书时,必须附有。选址意见书,第二十四条、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取得.选址意见书,后,应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文件及有关图纸.资料,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符合规划要求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或个人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应在六个月期限内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用地手续、因特殊情况确需延期使用的 必须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延长期限不超过六个月。第二十五条。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实行先规划,后出让、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其位置,范围、使用性质,规划技术指标及其他规划建设条件。以公布并作为出让合同的组成部份。受让单位或个人必须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第二十六条.建设单位或个人取得土地使用权后 必须按照规划用地性质和规划设计条件进行设计,建设 因特殊情况确需改变土地使用性质和规划要求的,应符合城市规划和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要求.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第二十七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需要临时用地的单位或个人,应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经批准发给,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 向土地部门办理临时用地手续,临时用地期满或因国家建设需要、应当退出用地,禁止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建设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第二十八条.现土地使用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在下列土地范围内建设,一。已被征用的土地,二、市政公用设施 社会事业设施,园林绿化。交通运输等规划预留地、保留地 三、已划定的文物古迹保护区,河岸保护区。四、各种危险地段.五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