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第二十二条,城市规划区内的各项建设用地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服从规划管理、城市建设应当坚持合理用地.节约用地和保护耕地的原则。城市规划确定的用地使用性质、用地位置和界限当严格控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侵占或改变,第二十三条,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需要建设用地的单位或个人 应当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选址定点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要求进行审核,符合规划的发给,选址意见书,选址意见书,有效期为六个月,确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使用的 必须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 城市规划区内建设项目报请批准设计任务书时,必须附有,选址意见书、第二十四条.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取得,选址意见书 后,应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文件及有关图纸。资料.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符合规划要求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或个人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应在六个月期限内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用地手续、因特殊情况确需延期使用的、必须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延长期限不超过六个月,第二十五条,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实行先规划,后出让.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其位置 范围,使用性质,规划技术指标及其他规划建设条件.以公布并作为出让合同的组成部份。受让单位或个人必须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第二十六条,建设单位或个人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必须按照规划用地性质和规划设计条件进行设计,建设,因特殊情况确需改变土地使用性质和规划要求的。应符合城市规划和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要求,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第二十七条。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需要临时用地的单位或个人 应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经批准发给、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向土地部门办理临时用地手续,临时用地期满或因国家建设需要,应当退出用地、禁止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建设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第二十八条。现土地使用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在下列土地范围内建设.一。已被征用的土地.二,市政公用设施,社会事业设施,园林绿化,交通运输等规划预留地.保留地 三,已划定的文物古迹保护区、河岸保护区 四,各种危险地段、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