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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老城格局和城市风貌的保护第二十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老城保护方案.严格保护老城历史风貌,整体格局和自然环境,控制老城开发总量、建筑体量,空间尺度。减轻人口压力、保护历史街巷体系。保护文物古迹.古树名木、保护传统建筑风貌 保护非物质文化形态。保护老城历史肌理风貌和人文脉络。推进老城历史文化资源的保护。利用.改造。复兴、提升城市品质内涵 第二十一条 老城内新建建筑高度应当符合保护规划确定的高度分区控制要求。其中。一.集庆路和长乐路以南区域新建建筑高度不得超过十二米 集庆路和长乐路以北至建康路.升州路区域新建建筑高度不得超过十八米,二.建康路,升州路以北的历史文化街区.历史风貌区内.新建建筑高度应当符合保护规划确定的控制要求,该区域周边新建建筑的。应当通过视线分析确定其建筑高度和体量 老城内应当按照保护规划要求严格控制新建高层建筑 第二十二条.严格保护老城城南,明故宫.鼓楼至清凉山三片历史城区、历史城区内不得新建高架等大流量机动车通行道路。不得建设影响城市景观的大型市政基础设施、市政、电力、通讯等管线应当地下敷设、城南历史城区内的新建建筑物.构筑物应当与历史风貌相协调 既有建筑物、构筑物与历史风貌不相协调的应当逐步改造.保护明故宫历史城区内的皇城和宫城格局。护城河水系以及坛庙,衙署等遗址、明宫城遗址及周边一百米范围内.不得从事新的建设。鼓楼至清凉山历史城区内应当保持原有的山水环境和以高绿地率为主的空间格局。第二十三条 严格保护中华路南唐轴线 御道街明代轴线和中山北路,中山路 中山东路民国轴线。保护各历史轴线现有尺度 线形和断面形式、道路两侧新建建筑物,构筑物的高度,体量。风格、色彩等应当与该轴线的传统建筑风貌相协调.保护中华路的建康路路口至中华门段沿街传统建筑风貌特色和现有街道尺度.逐步整治建康路路口至内桥段街道界面,延续南段的风貌特色,御道街两侧各保留十米绿化带.午朝门至外五龙桥段 道路两侧不得从事新的建设 外五龙桥至光华门段,新建建筑退让绿线不小于十米.保持中山北路。中山路。中山东路三板四带的道路断面和行道树以悬铃木为主的特色,道路两侧应当以公共建筑为主.第二十四条,严格保护六朝建康城 南唐金陵宫城、明代南京宫城和民国南京城的遗迹遗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保护范围内的遗迹遗址,考古、施工中发现的重要遗迹遗址应当原址保护、并作为城市公共空间向公众展示,严格保护南唐、明代都城城墙和护城河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明代外郭城墙现存段落及整体走向 墙基两侧各划定三十米至五十米的公共绿地 经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明代都城城墙遗址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应当拆除,明代都城城墙,城墙遗迹三十米范围内 不得新建建筑.三十米至五十米范围内新建建筑高度不得超过十二米。第二十五条、鼓楼至北极阁.九华山 狮子山南至石头城,北至长江大桥,中华门南至雨花台、北至内桥。午朝门南至光华门.北至富贵山,神策门南至北极阁 东至小红山,玄武湖至紫金山等重要景观走廊内、应当按照保护规划要求控制新建建筑的高度和体量,第二十六条、严格保护本市的自然山水环境风貌.保护宁镇山脉的三支余脉.即北支的栖霞山、乌龙山,幕府山和狮子山,中支的钟山。富贵山,九华山。鸡笼山,鼓楼岗、五台山和清凉山、南支的青龙山.黄龙山,牛首山和祖堂山等山体,保护秦淮河,金川河,历代护城河和玄武湖.莫愁湖等水体.不得随意开挖山体 砍伐树木 不得随意填埋.覆盖水体 自然山水保护范围内的用地应当主要用于建设绿地.确需新建公共服务设施的,其高度.体量,风格。色彩等应当与自然 人文环境相协调。不符合保护规划的建筑物 构筑物和设施应当依法改造或者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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