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保护规划和保护名录第十条。南京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依据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编制各类保护对象的保护规划、其中、市区范围内的,由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区有关部门组织编制,高淳县,溧水县范围内的,由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第十一条、保护规划应当包含下列内容、一、基础资料,二.历史文化价值和现状评估、三、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保护要求 四、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的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五,保护的原则.内容,范围、要求和措施、六。开发强度,利用方式和实施方案,具体保护对象的保护规划应当包括保护文本,图则和相关附件,第十二条.保护规划的编制。应当经专家委员会论证,并征求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的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 应当组织听证 第十三条,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后.依法报经批准,保护规划除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报省以上人民政府或者部门批准的.由市人民政府批准。经批准的保护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保护规划需要修改的。按照原审批程序报送审批.第十四条 在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符合保护规划的要求.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损坏,擅自拆除具有保护价值的建筑物 构筑物、二,破坏自然环境,传统风貌、建筑格局.街巷格局,空间尺度 三 超出建筑高度,体量等控制指标.或者不符合建筑风格、外观形象和色彩等要求,四.损害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五 其他违反保护规划的行为、第十五条、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保护范围内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以及审定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前 应当经专家委员会论证并向社会公示,重要历史文化保护项目的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具有国家规定的资质等级 第十六条 保护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各类基础设施的,其退让.间距,日照,节能。抗震以及道路路幅宽度等、应当符合现行规范标准 因现有条件限制,无法达到现行规范标准的。应当按照保护要求。确定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经批准后执行、其中 市政基础设施无法达到现行规范标准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方案,消防设施和消防通道无法达到现行规范标准的.公安消防机构应当会同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防火安全保障方案.第十七条.本市实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名录制度.保护名录包括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以及市人民政府已经确定的保护对象.具备下列条件的保护对象、由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委员会论证并向社会公示、经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委员会审议.由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并纳入保护名录,一 具有一定规模。保存文物较为丰富 能够反映一定历史时期传统风貌或者地方特色的历史风貌区.二,具有特定历史时期传统风貌的古镇古村、三 保存比较完整,内涵较为丰富。特色明显,体现名城风貌特征的历史街巷 四,反映历史风貌和地方特色、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未登记为不可移动文物.但是具有一定保护价值的历史建筑、五 地下文物重点保护区。六,其他应当列入保护名录的保护对象,调整保护名录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送审批并公布 第十八条.城乡规划.文物.房产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普查本市的历史文化资源。发现具有保护价值的对象。应当及时提出将其列入保护名录的意见.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收集.整理保护对象的历史资料信息和挖掘,评价其历史价值,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和维护保护对象的历史文化地理信息系统、第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向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将具有保护价值的对象列入保护名录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