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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工伤认定及工伤保险待遇第十七条 高工伤风险企业使用的农民工发生工伤事故时 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及时救治,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尚未做出工伤认定结论时 用人单位应当先行垫付有关费用、第十八条、高工伤风险企业使用的农民工遭受工伤事故或职业病伤害后。用人单位应当按规定的期限为农民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按工程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 农民工所在用人单位为建筑劳务分包企业的,由劳务分包企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农民工所在用人单位为专业承包企业的,由专业承包企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农民工所在用人单位为工程施工总承包单位的。由工程施工总承包单位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农民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可以自农民工遭受事故伤害之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直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第十九条.高工伤风险企业使用的农民工遭受事故伤害或被诊断 鉴定为职业病后,其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以及工伤保险待遇按照国家 省,市有关规定执行.按工程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农民工被认定为工伤后,作为其工伤待遇计发基数的本人工资,依据农民工本人的职业资格等级确定.初级工.含普工、杂工、中级工.高级工的月工资分别按上年度本统筹地区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80.100,计算、技师,高级技师分别按上年度本统筹地区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20,140.计算,未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工伤职工.其本人月工资按上年度本统筹地区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计算,第二十条,高工伤风险企业的农民工因工死亡或发生工伤被鉴定为1,4级伤残的、其供养亲属抚恤金或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可按月领取 也可按照有关规定选择一次性领取 第二十一条,高工伤风险企业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转包.分包或者租赁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该组织或者个人使用的农民工因工作原因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该高工伤风险企业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第二十二条 高工伤风险企业应当将本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农民工名单.工伤保险费缴纳。缴费工资、工伤保险待遇享受等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接受监督,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措施 向农民工宣传有关工伤保险的法律,法规及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的投诉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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