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高工伤风险企业农民工权益。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农民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 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高工伤风险企业,是指依法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的建筑施工企业.煤炭和其他矿山企业及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第三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高工伤风险企业均应为所使用的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手续、并按照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缴费额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农民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高工伤风险企业农民工因工作原因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 有按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第四条。高工伤风险企业及农民工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发生 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高工伤风险企业应当向农民工进行劳动安全。职业危害知识培训,按规定发放劳动防护用品,组织职业健康检查 增强农民工自我保护能力.第五条 市、县、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高工伤风险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经办高工伤风险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业务,发展改革.建设.安全生产监督、房地产 煤炭、卫生,交通、市政,水利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高工伤风险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管理工作,第六条 劳动保障.发展改革、建设 安全生产监督等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建立高工伤风险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信息共享制度和协查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