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城建档案管理和分级保管范围第九条、城建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以下三种,一.凡记述本市重要的建设项目或者具有科学 历史研究价值.需永久利用的城建档案为永久保存档案、二.凡作为建设项目鉴定,维护。改建、扩建、管理等依据 需与实物共存的城建档案为长期保存档案、三.凡需在一定时间内查考的一般城建档案为定期保存档案。第十条。需集中保管的城建档案的范围如下、一,反映市或者区,县的经济,人口,水文 地质。地名,测绘.资源 气象、地震等状况,可供城市建设利用的城市基础档案资料 二.城市现状图.已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 详细规划、专业规划,以及与城市有关的国土规划,区域规划。土地使用现状图等反映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情况的有关档案资料,三,工厂。仓库.住宅,办公楼和各类公共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地上地下管线的现状图,新建,改建,扩建的单项工程的竣工图和有关档案资料 四,城市的道路、桥梁,涵闸,防洪。公共交通.给水,排水,供电 供气、供热.电讯。包括电话.电台,电视台,卫星地面接收站,海底电缆.无线电接收站。等市政公用设施的竣工图和有关档案资料。五,车站,港口,铁路,机场 地铁,隧道,停车场等交通运输设施的竣工图和有关档案资料、六 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墓葬 古建筑和具有重要意义.教育意义和史料价值的建筑物。构筑物,包括城市雕塑.的竣工图或者现状图、有关资料 以及古树名木,古园林等的历史档案资料。七、污染治理.环境卫生。控制地面沉降设施的竣工图和有关档案资料以及环境污染普查,污染监测。地面沉降状况等有关档案资料、八,城市人防设施、与城市规划建设有关的军事设施的竣工图和有关档案资料。九,城市建设方面的科研成果和创造发明的档案资料 十.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 规章和有关文件、前款规定中重要的城建档案.根据分级保管的要求,分别由市城建档案馆或者区 县保管城建档案的单位保管,具体办法由市规划国土资源局会同市档案局另行制订 第十一条,各建设单位必须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6个月内,将该项目的主要的城建档案无偿报送市城建档案馆或者区,县保管城建档案的单位 各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必须自行保管一套完整的该项目的城建档案 使用或者维护单位应当自行保管一套有关的城建档案,第十二条.凡向市城建档案馆或者区.县保管城建档案的单位报送的城建档案,由建设单位系统整理,编制目录,详细核对 装订成卷.标明密级和保管期限.并由主管技术的负责人审核签字、报送的城建档案应当做到图物相符。图形清晰 字迹工整。第十三条。属于保密性的城建档案,应当划定密级.各有关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保密规定.加强管理,并定期对城建档案的保存价值和密级进行鉴定和调整 销毁档案必须造具清册.经单位领导审定.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得销毁 第十四条,凡停建、缓建项目的城建档案。由建设单位保管 关停单位的城建档案由上级主管部门保管,建筑物。构筑物 地上地下管网的使用权或者管理权转移时,有关的城建档案由原单位整理后向接受单位办理严格的移交手续,第十五条、各保管城建档案的单位应当确保城建档案的完整和安全。保管城建档案的库房应当有防火、防潮,防虫。防光.防尘 防盗等安全设施、对重要的城建档案应当复制副本,分别保管。对缺损的城建档案应当及时修复补全,第十六条、市城建档案馆和区,县保管城建档案的单位有权征集本办法实施前已建成的建设项目的城建档案和有关资料,各有关单位有责任收集、整理并根据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报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