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发展规划对象与内容,第六条,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是指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为对象编制的规划.是编制其他发展规划的基本依据、规划期为五年、可以展望到十年以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上一规划期的发展情况、下一规划期的发展环境和条件 二,指导思想。发展战略.发展目标。发展布局和指标体系、三。主要任务 发展重点和相关政策 四。规划实施的保障措施。指标体系应当包括预期性指标和约束性指标.各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的约束性指标和主要预期性指标名称应当一致.指标值应当衔接.第七条、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是指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所作的年度安排.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在年度中需要付诸实施的具体工作计划.计划期为一年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上年度计划执行情况和本年度计划目标,二 本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主要任务和政策措施。三 与本年度计划相配套的专项计划。四.其他需要安排的重大事项.第八条,专项发展规划 是指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特定领域为对象编制的规划.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在特定领域的细化安排。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指导特定领域发展 审批或者核准重大建设项目 安排财政支出预算 制定相关政策的依据,专项发展规划一般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同步编制。规划期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相一致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以在下列领域编制专项发展规划 一.农业.水利。能源。交通。通信等基础设施建设,二 土地、水 海洋 矿产等重要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三,环境保护。生态建设和防灾减灾、四 科技.教育、文化。体育,卫生、社会保障等公共事业和公共服务 五,产业发展和结构调整、六、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七、法律 法规规定的其他领域.市、县、市,区 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情况确定编制专项发展规划的领域.第九条省主体功能区规划.是指以不同区域的主体功能为对象编制的规划。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等各类规划在空间开发和布局方面的基本依据、规划期一般为十年、可以展望到十年以上 编制省主体功能区规划应当以国家主体功能区规划为依据.以省有关发展规划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为支撑,省主体功能区规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人口分布、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开发密度和发展潜力的分析评价、二,划定主体功能区的原则.三 各类主体功能区的数量。位置和范围,四,各个主体功能区的功能定位。发展方向。开发时序和管制要求,五.规划实施的保障措施以及市、县,市,区.在推进形成主体功能区中的主要职责,六。配套政策 第十条,省区域发展规划.是指以跨行政区的特定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为对象编制的规划,是编制该区域内各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以及年度计划.各类专项发展规划的依据.规划期一般为五年.可以展望到十年以上。省区域发展规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 人口.经济增长、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分析和预测、二,区域发展战略定位,总体部署和生产力布局 三,各类经济社会发展功能区划定,四。基础设施,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五.规划实施的保障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