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修正,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的决定,已于2003年4月10日经省人民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施行、二00三年四月二十二日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的决定,为适应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需要,决定对、江苏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一。将第十六条修改为,工程勘察设计发包承包双方应当依法签订勘察设计合同.并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可以使用国家推荐的示范文本 二,将第十九条修改为,符合第十五条规定具有甲级资质的省外工程勘察设计单位 到本省承接工程勘察设计业务,应当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验资格 资质。并接受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三 将第三十二条第。三.项删除 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江苏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 重新公布。江苏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修正.2000年3月31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68号发布施行,根据2003年4月22日、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的决定 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规范工程勘察设计行为。维护工程建设市场秩序。根据。江苏省工程建设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工程勘察,是指建设工程项目立项后。依据工程建设目标,通过对地形。地质,水文等要素进行测绘.勘探、测试及综合分析测定 查明建设场地和有关范围内的地质地理环境特征 提供建设所需的勘察成果资料及其相关活动,本办法所称工程设计.是指依据工程建设目标,运用工程技术和经济方法 对建设工程的工艺。土木,建筑.公用等系统进行综合策划、论证、编制建设所需要的设计文件及其相关的活动 第三条,工程勘察设计应当执行国家和本省的工程建设标准。规范.规程,确保工程勘察设计质量。坚持经济效益 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统一.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全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综合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有关工程勘察设计的法律.法规 规章和方针,政策,制定具体的实施措施、二,按规定负责对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工程勘察设计中介服务机构和以设计为主体的工程总承包单位的资质管理以及勘察设计人员执业资格的管理.统筹规划和指导工程勘察设计队伍的发展、三.研究制订工程勘察设计行业的技术政策。组织编制、审批和管理标准设计.四.指导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管理工作,负责工程勘察设计项目的质量检查 监督和全省优秀工程勘察设计的评定,奖励,五,培育和管理工程勘察设计市场。调解工程勘察设计纠纷、依法查处工程勘察设计中的违法,违章行为。设区的市。县 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工作。水利,交通,电力、邮电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负责本系统相关工程项目勘察设计的具体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第二章 资质管理第五条,从事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单位、必须持有相应的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申请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国家和省工程勘察设计行业发展规划,二 有依照法定程序设立机构的文件。三,符合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分级标准的要求,第六条 工程勘察设计资质按国家规定分为甲,乙,丙三个等级,申请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的程序是 申请单位向其所在地设区的市或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按规定报送有关材料 经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报送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甲。乙级资质的.由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经商有关专业部门后。报送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其中,本省所属单位的工程勘察,建筑工程设计乙级资质由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申请丙级资质的 经商有关专业部门后.由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持有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的单位要求晋升资质等级或者增加工程勘察设计业务范围的,按照前款规定办理、第七条、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弄虚作假 虚报资质审查材料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取消其申报资格.已取得资质证书或资质升级的,由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废止,且5年内不得申请资质审查,情节严重的。由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降低或取消原资质等级 第八条,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实行年检制度,未经年检或年检不合格的.不得继续承接工程勘察设计业务、并由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经整改仍不合格的,予以降低资质等级或注销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第九条.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仅限于本单位使用、不得伪造,涂改 转让.出租,出借 第十条.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按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规定的等级及业务范围承接业务.不得擅自超越 第十一条,具有工程勘察设计注册执业资格的人员,只能受聘于一个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从事工程勘察设计。其执业范围不得超越其执业资格证书等级和所在单位的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等级,第十二条,持有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的单位可以聘用离退休工程勘察设计技术人员,但需经被聘人员原工作单位同意、并办理聘用手续、离退休工程勘察设计技术人员只能受聘于一个单位从事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离退休及辞职,被辞退的工程勘察设计技术人员不得侵害其原所在单位专有技术权益,第三章,业务管理第十三条、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业务除依法不适于招投标发包的以外,都必须通过招标方式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国家对招标投标有某些特殊专业性规定的 从其规定、并同时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归口管理和监督、第十四条、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发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项目已依法确立。二、已取得由规划部门提供的规划设计条件,三,具备设计需要的基础技术资料 四、法律,法规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五条.承接工程勘察设计业务,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 取得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 二,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第十六条,工程勘察设计发包承包双方应当依法签订勘察设计合同,并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可以使用国家推荐的示范文本 第十七条,个人及未取得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的单位,不得承接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第十八条,工程勘察设计项目在保证整个建设项目完整性和统一性的前提下。可按技术要求 分别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共同承接、并应当签订协议或合同。明确一方为主体承担方.负责对整个工程项目设计的总体协调。任何单位不得以联合。联营或其他名义超越自己的资质等级范围承接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持有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的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无证单位和个人联合承包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第十九条、符合第十五条规定具有甲级资质的省外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到本省承接工程勘察设计业务。应当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验资格,资质,并接受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第二十条.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对其所承接的勘察设计业务实行项目登记管理。作为勘察设计单位资质申报,年检和有关技术人员登记注册执业等的依据.第二十一条 工程勘察设计收费应当执行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国家和省没有规定收费标准的,双方可以协商确定、合同双方不得违反国家和省有关最低收费标准的规定,任意压低勘察设计费用。第二十二条 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编制的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及其持有的专有技术等知识产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剽窃.抄袭、未经原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同意,不得出售,转让。第四章,质量管理第二十三条、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必须符合国家和本省有关工程勘察设计标准,规范和技术规程的规定,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外国或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有关工程建设标准,规范时 须经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二十四条、本省工程建设标准设计由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实施,未经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不得引用外省。直辖市,自治区,的工程建设标准设计图.第二十五条。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建立责任制.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并接受质量监督管理。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编制,标明编制单位名称、资质等级。证书编号,并由单位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及有关技术人员签字.盖章 设计图纸必须使用本单位专用图签.并加盖由本省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刻制的出图专用章后方为有效,凡实行个人执业资格制度的专业 须由具有相应资格的注册执业人员签字并加盖执业专用章.第二十六条,工程勘察设计应当优先采用先进技术、设备和优质材料。配套部件 不得在设计文件中采用已淘汰或不符合要求的产品,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不得在设计文件中指定使用特定生产和经营单位的材料.设备,因特殊需要必须注明的、应单列目录。并加盖本单位技术专用章,第二十七条 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实行审查制度、初步设计完成后。按规定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进行初步设计审查、施工图设计审查应按工程项目分级管理权限由相应部门组织进行 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 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其中依法需进行专项审查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第二十八条.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修改由原编制单位负责.经批准的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发生重大修改时、需报原审批单位审批,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第二十九条。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做好技术服务 负责交代设计意图、解释设计文件,配合施工,解决施工过程中因设计而引起的问题,参加交工验收,投产试运行和竣工验收。第三十条、因工程勘察设计质量原因造成工程质量问题的、应由原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负责修改工程勘察设计文件.不得另计工程勘察设计费用,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赔偿经济损失、如需委托其他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修改的.所需工程勘察设计费用由原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承担,第三十一条、勘察设计单位对其所承接的工程勘察设计质量在合理使用期内终身负责、因勘察设计原因造成质量问题 法定代表人及技术人员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工程勘察设计业务承包人或者工程建设中介服务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其勘察设计文件无效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取得资质证书或者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范围承接有关工程业务的.二,转包有关工程业务的,三,转让、出售.出租.涂改或者伪造图签图章.印章 资质证书的 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第三十三条、招标人 投标人或者工程建设中介服务机构违反有关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处罚.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视情节轻重、处以警告.暂扣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并处发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一。不执行国家和本省颁布的工程勘察设计标准 规范及技术规程的,二 使用不符合设计要求和产品质量标准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有前款所列行为 属于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依照,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予以处罚。因有前两款所列违法行为、造成重大工程质量和人员伤亡事故的。应当赔偿损失,并依法追究领导者和主要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持证勘察设计单位违反本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该单位所持勘察设计证书副本上作违章记录,五年内.累计违章记录两次的,限期停业整改。记录三次的,资质等级降一级,记录三次以上的.吊销资质证书.对情节严重.多次严重违反工程勘察设计法律 法规规定的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还应追究单位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并可建议撤换责任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六条、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职工私自收取。私分工程勘察设计费。私自收取设备材料生产厂家.施工单位及业主的佣金 回扣的 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其非法所得。对当事人可处以。30000元以下的罚款 并可建议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个人执业资格、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工程勘察设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没收违法所得 可处以3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或造成重大责任事故,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同时受聘于两个或两个以上勘察设计单位执业的.二,私人挂靠 私下组织或参与承接勘察设计业务活动的 三。推荐使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材料和设备的.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查处有关行政违法案件时,必须有两名以上的执法人员,并出示执法证件 实施行政处罚时 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 罚没收入必须全部上缴国库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 属于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职责范围的.分别由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予以处罚.第四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拒绝或者不及时履行法定职责。超越或者滥用职权。泄露秘密 徇私舞弊.行贿受贿索贿、包庇违纪违法行为、侵犯公民和企业合法权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对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在工程勘察设计活动中发生的民事纠纷,当事人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当按照双方签订的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无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四十二条 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六章,附则第四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