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发展规划实施与监督 第二十七条发展规划经批准后,发展规划编制。实施机关应当根据发展规划实施要求、及时制定实施方案.明确责任分工,确定序时进度.落实具体措施.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严格遵守发展规划,在制定政策、审批或者核准投资项目,开发利用资源,安排财政支出时 不得违反发展规划的强制性和约束性规定。不符合发展规划产业政策的建设项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审批,核准和备案。第二十九条,组织发展规划实施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协调解决发展规划实施中遇到的重大问题.第三十条、发展规划的实施中期,发展规划编制机关应当组织评估,并向原批准机关报送评估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的中期评估报告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的半年执行情况报告。应当报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发展规划期满后,发展规划编制机关应当组织总结评估.评估报告应当报送原批准机关备案,第三十一条发展规划经批准后,未经法定程序不得调整或者修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展规划可以调整或者修订、一,上一级发展规划调整或者修订的、二、经过中期评估需要调整或者修订的 三,国家和省发展战略、发展布局进行重大调整的.四、经济社会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调整或者修订发展规划。由发展规划编制机关提出调整或者修订方案、并经过衔接协调 专家论证以及征求意见后。按照本条例第三章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核,批准和公布.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发展规划编制、实施的监督检查,并将发展规划实施情况纳入绩效评价与考核的内容,监督检查情况和考核结果应当依法公开 供公众查阅和监督,第三十三条、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下级发展规划与上级发展规划 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专项发展规划 省主体功能区规划.省区域发展规划之间存在矛盾的 可以向发展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发展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处理。对违反本条例编制、实施和管理发展规划的行为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控告,有关部门在接到举报.控告后。应当及时处理并予以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