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发展规划实施与监督、第二十七条发展规划经批准后.发展规划编制、实施机关应当根据发展规划实施要求,及时制定实施方案、明确责任分工。确定序时进度,落实具体措施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严格遵守发展规划,在制定政策,审批或者核准投资项目。开发利用资源 安排财政支出时 不得违反发展规划的强制性和约束性规定,不符合发展规划产业政策的建设项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审批。核准和备案 第二十九条 组织发展规划实施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 应当及时协调解决发展规划实施中遇到的重大问题。第三十条,发展规划的实施中期。发展规划编制机关应当组织评估。并向原批准机关报送评估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的中期评估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的半年执行情况报告 应当报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发展规划期满后。发展规划编制机关应当组织总结评估、评估报告应当报送原批准机关备案 第三十一条发展规划经批准后,未经法定程序不得调整或者修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发展规划可以调整或者修订 一、上一级发展规划调整或者修订的 二。经过中期评估需要调整或者修订的.三.国家和省发展战略,发展布局进行重大调整的,四,经济社会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五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调整或者修订发展规划,由发展规划编制机关提出调整或者修订方案。并经过衔接协调,专家论证以及征求意见后.按照本条例第三章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核,批准和公布 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发展规划编制。实施的监督检查.并将发展规划实施情况纳入绩效评价与考核的内容,监督检查情况和考核结果应当依法公开,供公众查阅和监督。第三十三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下级发展规划与上级发展规划。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专项发展规划,省主体功能区规划,省区域发展规划之间存在矛盾的.可以向发展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发展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处理,对违反本条例编制,实施和管理发展规划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 控告。有关部门在接到举报。控告后、应当及时处理并予以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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