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发展规划实施与监督 第二十七条发展规划经批准后,发展规划编制。实施机关应当根据发展规划实施要求。及时制定实施方案、明确责任分工、确定序时进度 落实具体措施、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严格遵守发展规划 在制定政策.审批或者核准投资项目。开发利用资源、安排财政支出时。不得违反发展规划的强制性和约束性规定,不符合发展规划产业政策的建设项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审批,核准和备案。第二十九条 组织发展规划实施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协调解决发展规划实施中遇到的重大问题,第三十条,发展规划的实施中期,发展规划编制机关应当组织评估、并向原批准机关报送评估报告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的中期评估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的半年执行情况报告,应当报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 发展规划期满后,发展规划编制机关应当组织总结评估.评估报告应当报送原批准机关备案.第三十一条发展规划经批准后 未经法定程序不得调整或者修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展规划可以调整或者修订。一、上一级发展规划调整或者修订的,二,经过中期评估需要调整或者修订的,三,国家和省发展战略.发展布局进行重大调整的.四。经济社会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五.法律 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调整或者修订发展规划.由发展规划编制机关提出调整或者修订方案、并经过衔接协调、专家论证以及征求意见后、按照本条例第三章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核。批准和公布。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发展规划编制,实施的监督检查.并将发展规划实施情况纳入绩效评价与考核的内容,监督检查情况和考核结果应当依法公开,供公众查阅和监督。第三十三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下级发展规划与上级发展规划,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专项发展规划。省主体功能区规划.省区域发展规划之间存在矛盾的,可以向发展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发展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处理 对违反本条例编制、实施和管理发展规划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 控告 有关部门在接到举报.控告后 应当及时处理并予以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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