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发展规划实施与监督。第二十七条发展规划经批准后。发展规划编制,实施机关应当根据发展规划实施要求、及时制定实施方案 明确责任分工 确定序时进度,落实具体措施、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严格遵守发展规划、在制定政策,审批或者核准投资项目,开发利用资源,安排财政支出时、不得违反发展规划的强制性和约束性规定 不符合发展规划产业政策的建设项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审批。核准和备案。第二十九条,组织发展规划实施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协调解决发展规划实施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第三十条、发展规划的实施中期.发展规划编制机关应当组织评估。并向原批准机关报送评估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的中期评估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的半年执行情况报告.应当报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发展规划期满后。发展规划编制机关应当组织总结评估,评估报告应当报送原批准机关备案、第三十一条发展规划经批准后,未经法定程序不得调整或者修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展规划可以调整或者修订,一,上一级发展规划调整或者修订的,二、经过中期评估需要调整或者修订的.三。国家和省发展战略。发展布局进行重大调整的、四,经济社会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调整或者修订发展规划.由发展规划编制机关提出调整或者修订方案,并经过衔接协调 专家论证以及征求意见后。按照本条例第三章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核。批准和公布,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发展规划编制,实施的监督检查,并将发展规划实施情况纳入绩效评价与考核的内容.监督检查情况和考核结果应当依法公开,供公众查阅和监督、第三十三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下级发展规划与上级发展规划,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专项发展规划 省主体功能区规划,省区域发展规划之间存在矛盾的,可以向发展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 发展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处理,对违反本条例编制、实施和管理发展规划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控告.有关部门在接到举报,控告后 应当及时处理并予以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