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发展规划实施与监督 第二十七条发展规划经批准后 发展规划编制,实施机关应当根据发展规划实施要求,及时制定实施方案。明确责任分工,确定序时进度,落实具体措施。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严格遵守发展规划、在制定政策,审批或者核准投资项目,开发利用资源。安排财政支出时.不得违反发展规划的强制性和约束性规定.不符合发展规划产业政策的建设项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审批,核准和备案,第二十九条 组织发展规划实施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协调解决发展规划实施中遇到的重大问题,第三十条,发展规划的实施中期、发展规划编制机关应当组织评估.并向原批准机关报送评估报告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的中期评估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的半年执行情况报告 应当报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发展规划期满后.发展规划编制机关应当组织总结评估 评估报告应当报送原批准机关备案,第三十一条发展规划经批准后,未经法定程序不得调整或者修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展规划可以调整或者修订 一.上一级发展规划调整或者修订的。二。经过中期评估需要调整或者修订的 三.国家和省发展战略 发展布局进行重大调整的。四,经济社会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 五、法律 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调整或者修订发展规划。由发展规划编制机关提出调整或者修订方案.并经过衔接协调、专家论证以及征求意见后,按照本条例第三章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核,批准和公布,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发展规划编制。实施的监督检查.并将发展规划实施情况纳入绩效评价与考核的内容。监督检查情况和考核结果应当依法公开、供公众查阅和监督,第三十三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下级发展规划与上级发展规划 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专项发展规划。省主体功能区规划 省区域发展规划之间存在矛盾的,可以向发展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发展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处理、对违反本条例编制 实施和管理发展规划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控告,有关部门在接到举报,控告后.应当及时处理并予以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