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发展规划实施与监督,第二十七条发展规划经批准后,发展规划编制.实施机关应当根据发展规划实施要求,及时制定实施方案 明确责任分工。确定序时进度.落实具体措施、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严格遵守发展规划.在制定政策、审批或者核准投资项目.开发利用资源。安排财政支出时。不得违反发展规划的强制性和约束性规定,不符合发展规划产业政策的建设项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审批 核准和备案,第二十九条。组织发展规划实施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协调解决发展规划实施中遇到的重大问题.第三十条,发展规划的实施中期.发展规划编制机关应当组织评估。并向原批准机关报送评估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的中期评估报告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的半年执行情况报告,应当报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发展规划期满后 发展规划编制机关应当组织总结评估。评估报告应当报送原批准机关备案、第三十一条发展规划经批准后.未经法定程序不得调整或者修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发展规划可以调整或者修订。一,上一级发展规划调整或者修订的.二。经过中期评估需要调整或者修订的,三 国家和省发展战略。发展布局进行重大调整的。四,经济社会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五 法律 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调整或者修订发展规划、由发展规划编制机关提出调整或者修订方案,并经过衔接协调,专家论证以及征求意见后 按照本条例第三章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核.批准和公布.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发展规划编制 实施的监督检查,并将发展规划实施情况纳入绩效评价与考核的内容 监督检查情况和考核结果应当依法公开,供公众查阅和监督 第三十三条 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下级发展规划与上级发展规划。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专项发展规划、省主体功能区规划。省区域发展规划之间存在矛盾的。可以向发展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发展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处理 对违反本条例编制、实施和管理发展规划的行为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控告,有关部门在接到举报。控告后.应当及时处理并予以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