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沿城市道路的房屋门面装修第二十四条,装修要求 沿城市道路的房屋门面装修的外形 尺度、色彩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同幢房屋门面装修的外形。尺度,色彩应当协调,招牌位置,尺度应当尽可能统一。第二十五条.装修范围,同幢房屋属于不同产权人,使用人的、门面装修占用的外墙面和外部空间不得超出申请人使用房屋的部位。确需超出的。申请人应当征得其他产权人.使用人的书面同意。第二十六条 紧贴或者压占道路红线的建筑附属物.沿城市道路的建筑附属物紧贴或者压占城市道路规划红线的,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 招牌外挑宽度不得大于1米,招牌底部离室外地面的净高度不得小于3米,且不得影响各种架空线网和行道树。二 向外开门的。门樘的后退距离不得小于门的宽度、三.向外开窗的.窗扇底部离室外地面的净高度不得小于2。5米,窗扇外挑宽度不得大于0、4米,四 台阶,平台.橱窗 建筑装饰物等不得占用城市道路 第二十七条,退让道路红线的建筑附属物。沿城市道路的房屋的台阶,平台,橱窗。建筑装饰物等 不得超越城市道路规划红线.在规定的退让城市道路规划红线距离内、外挑的雨篷 平台.招牌、建筑装饰物等离室外地面的净高度不得小于3米.外挑宽度由区 县规划管理部门核定.退让城市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不足1米的。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执行、第二十八条,保护建筑装修、沿城市道路的优秀近代建筑及其建设控制地带内其他建筑的门面装修。除遵守本办法规定外.还应当遵守本市优秀近代建筑保护管理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