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资源 更多>
第二章、棚户简屋的修建第六条、棚户简屋地区改建、各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棚户简屋地区改建的管理 制定本区,县棚户简屋地区改建计划、并组织实施.第七条、可以申请修建的情形以及居住人口的计算,各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区 县的实际情况,规定可以申请修建棚户简屋的情形以及居住人口的计算方式.并公布执行。第八条.禁止修建的情形、除危险房屋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棚户简屋不得修建,一,已列入地区改建计划的。二。位于道路规划红线内。且已列入道路拓建计划的、三。占用河道、高压供电走廊、绿地的,四,压占地下管线或者依附防汛墙的,五、修建或者建造后将加剧影响道路交通或者消防安全的、六,位于按照规划建成的地区或者规划保留的旧区居住街坊,里弄.花园住宅。公寓等处的,七,法律 法规、规章禁止修建或者建造的其他情形,第九条,限制修建的情形 有本办法第八条所列情形之一、但属危险房屋的 可以申请修建棚户简屋 修建时不得超过原建筑占地面积和建筑面积.第十条.面积.层数,高度限制,修建棚户简屋。不得超过原建筑占地面积,并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人均建筑面积应当符合区.县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且最高不得超过12平方米 二,建筑层数不得超过3层,三。一层建筑高度不得超过4米.二层建筑高度不得超过6米.三层建筑高度不得超过8米,第十一条、建筑占地位置 拆除重建棚户简屋,一般不得超出原建筑占地边界,但原边界畸零不规则或者压占城市道路规划红线,消防通道的 经区。县规划管理部门核准.可以适当调整建筑占地边界.第十二条、棚户简屋修建的建筑间距限制 修建的棚户简屋与相邻棚户简屋的间距、应当符合下列标准。一.山墙间距 1,拆除重建并加层或者升高的,二层以下建筑的山墙间距不得小于0,6米,三层建筑的山墙间距不得小于0 8米,2.在原建筑基础上加层或者升高的.二层以下建筑的山墙间距不得小于0 6米,三层建筑的山墙间距不得小于0 8米 3,非加层、非升高的、山墙间距不得小于原间距,二、其他建筑间距 1.拆除重建并加层或者升高的,二层以下建筑的间距不得小于2米 三层建筑的间距不得小于3米,2.在原建筑基础上加层或者升高的.建筑第二层的间距不得小于2米.建筑第三层的间距不得小于3米 3、非加层.非升高的,建筑间距不得小于原间距.修建的棚户简屋与相邻非棚户简屋建筑的间距.按照,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以下简称,技术规定 第四章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执行,第十三条,特殊情况下的建筑间距处理。因特殊困难、修建棚户简屋难以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执行的。经区,县规划管理部门核准。可以调整建筑间距.但申请人应当征得区,县规划管理部门确定的受影响的相邻方的书面同意,第十四条,建筑要求、修建棚户简屋 应当符合下列建筑要求 一。拆除重建,新建的住房应当达到三级耐火等级 二.不得侵占原消防通道,三 山墙上不得新开设门和窗户 四,不得在相邻的围墙上搭建房屋.第十五条、危房鉴定,需认定为危险房屋的,应当经具有资质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并取得危险房屋的证明文件后。方可确定为危险房屋,

批注书签自动云同步,随时随地查阅更便捷!

建标库的PC电脑版Android版iPhone版,已全面支持“云批注和云书签”功能。您可以在下载最新版客户端后,立即体验。

在各客户端的资源阅读界面,选中相应的文字内容后,自动弹出云批注菜单;填写相应的信息保存,自动云存储;其它设备随时可查看。

复制 搜索 分享

"大量文字复制"等功能仅限VIP会员使用,您可以选择以下方式解决:

1、选择少量文本,重新进行复制操作

2、开通VIP,享受下载海量资源、文字任意复制等特权

支持平台发展,开通VIP服务
QQ好友 微信 百度贴吧 新浪微博 QQ空间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