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深化工程设计改革,引进竞争机制,促进技术进步。提高勘察设计水平,缩短设计周期、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下列建设工程项目、均应按本办法进行设计招标.一.总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居住小区,高层住宅 公共建筑工程以及市区广场.主要道路两旁和重要风景区的建筑物。二,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新建 扩建。技术改造的工业.市政工程等项目。有保密或者其他特殊要求的项目 由主管局提出申请、经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批准后.可由建设单位自行委托设计,第三条,建设工程设计招标投标是法人之间的经济活动,受国家的法律保护和监督 第四条,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设交通委,是本市建设工程设计招标投标活动的主管部门、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建管办.负责本市建设工程设计招标投标活动的管理工作,上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招投标办。具体负责设计招标投标日常工作.第五条,市招投标办有关建设工程设计招标投标方面的主要任务是、一,贯彻实施国家和本市有关建设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二.进行招标项目的登记。三 审核招标投标咨询服务单位,招标工作小组和评标小组的资格。四.备案招标单位的招标文件.五.协助建设单位聘请有关专家,六 调解决标中的分歧。七。处理招标投标中的违法行为。第六条,建设工程设计的招标投标、招标单位可申请公证机关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