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深化工程设计改革,引进竞争机制,促进技术进步、提高勘察设计水平 缩短设计周期,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下列建设工程项目,均应按本办法进行设计招标、一,总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居住小区、高层住宅。公共建筑工程以及市区广场 主要道路两旁和重要风景区的建筑物、二.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新建.扩建.技术改造的工业。市政工程等项目。有保密或者其他特殊要求的项目.由主管局提出申请,经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批准后,可由建设单位自行委托设计 第三条.建设工程设计招标投标是法人之间的经济活动.受国家的法律保护和监督 第四条、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设交通委 是本市建设工程设计招标投标活动的主管部门。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办公室 以下简称市建管办,负责本市建设工程设计招标投标活动的管理工作、上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 以下简称市招投标办.具体负责设计招标投标日常工作、第五条.市招投标办有关建设工程设计招标投标方面的主要任务是,一。贯彻实施国家和本市有关建设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二.进行招标项目的登记.三。审核招标投标咨询服务单位.招标工作小组和评标小组的资格.四 备案招标单位的招标文件.五,协助建设单位聘请有关专家、六,调解决标中的分歧,七,处理招标投标中的违法行为 第六条。建设工程设计的招标投标 招标单位可申请公证机关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