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深化工程设计改革。引进竞争机制、促进技术进步,提高勘察设计水平,缩短设计周期.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下列建设工程项目。均应按本办法进行设计招标,一、总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居住小区 高层住宅。公共建筑工程以及市区广场。主要道路两旁和重要风景区的建筑物,二、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新建.扩建,技术改造的工业,市政工程等项目 有保密或者其他特殊要求的项目.由主管局提出申请.经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批准后.可由建设单位自行委托设计。第三条。建设工程设计招标投标是法人之间的经济活动 受国家的法律保护和监督。第四条.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设交通委,是本市建设工程设计招标投标活动的主管部门,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建管办、负责本市建设工程设计招标投标活动的管理工作,上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招投标办。具体负责设计招标投标日常工作,第五条.市招投标办有关建设工程设计招标投标方面的主要任务是。一 贯彻实施国家和本市有关建设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的法律 法规和规章 二。进行招标项目的登记,三,审核招标投标咨询服务单位。招标工作小组和评标小组的资格,四、备案招标单位的招标文件。五,协助建设单位聘请有关专家、六 调解决标中的分歧.七,处理招标投标中的违法行为,第六条、建设工程设计的招标投标,招标单位可申请公证机关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