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历史建筑的保护与利用第十条.历史建筑应当实施整体性保护,除保护建筑单体外、还要保护建筑周边的自然环境和历史风貌,第十一条、一般历史建筑根据其历史文化价值特征和保存现状的不同。分特殊保护.重点保护.一般保护三种不同情况。结合所在区域具体按照保护规划要求执行,一 特殊保护、对于具有历史时期典型特征和特殊历史纪念意义 结构保存较为完好、外部装饰与内部空间保存较为完整的历史建筑,作为优秀历史建筑的备选.采用修缮的保护方式 即不得改变建筑外部特征与内部布局和设施 具体包括日常保养 防护加固、现状维修,重点修复等,二。重点保护.对于构成历史风貌整体特色、或者体现地域特色,以及具有代表性的工业遗产的历史建筑,建筑结构尚可.外部装饰仍有一定遗存的 采用维修 改善的保护方式,即不改变历史建筑的外部特征 调整、完善内部布局和设施、三,一般保护,对于构成城市历史风貌整体特色 体现地域特色的历史建筑、建筑结构损坏严重。外部细节缺失。整体保持状况较差的,采用以改善为主的保护方式。即保护现存的主要历史信息与物质载体、第十二条、历史建筑的消防设施,通道。应当按照有关技术规范予以完善。疏通 确实无法达到现行消防技术规范的 应当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公安消防部门制定相应的防火安全措施,第十三条、历史建筑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不得擅自改变历史建筑的使用性质或用途,确需改变历史建筑使用性质或用途的 应当符合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详细规划的要求 并依法征得利害关系人的同意后,按程序报经市,各县级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及同级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历史建筑设置门头招牌。标志等设施的.应当符合保护规划要求、与环境 景观相协调,不得破坏建筑本体.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以各种形式 对本市历史建筑进行保护和利用,发展与保护历史建筑相适应的旅游业和相关产业,第十四条,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对历史建筑进行内部装修.经批准对历史建筑进行内部装修的、不得对建筑结构。墙体及构件造成损坏.保持建筑内外风格一致.历史建筑的内部装修设计方案、应当经市 各县级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批准.优秀历史建筑和需特殊保护的一般历史建筑的内部装修设计方案应当征求同级文物行政部门意见.涉及房屋结构安全的,应当报房产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涉及工程招投标的 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第十五条.历史建筑周边的建设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 一,新建,改建建 构、筑物,应当符合保护规划的要求 建筑群和单体建筑的高度。体量、用途。色调.建筑风格应当与历史建筑相协调,与原有空间景观相和谐 二.原有建筑与该地区的历史风貌不协调的.或者影响、破坏历史建筑景观的,应当按照保护规划逐步拆除,三,不得新建妨碍历史建筑保护的生产企业。现有妨碍历史建筑保护的生产企业。应当按照保护规划要求逐步迁移,第十六条.在历史建筑周边进行建设,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审批前应当进行公示,征求社会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