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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本市历史建筑的保护.规范历史建筑的管理 传承青岛历史文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青岛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历史建筑的认定、保护。利用和管理 本办法所称历史建筑.是指经市,各县级市人民政府确定公布的具有一定保护价值 能够反映青岛历史风貌和地方特色,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 也未登记为不可移动文物的建筑物、构筑物 第三条 历史建筑的保护工作,应当遵循保护优先.分类保护,严格管理,合理利用的原则.第四条、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对本行政区域内历史建筑保护管理工作提供必要的政策支持和经费保障,第五条。城乡规划 房产、建设.文化、文物,土地,园林,财政,城管.旅游,公安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历史建筑的保护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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