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备案与管理第十九条。局法制机构应当于每年的一月三十一日之前.将我局上一年度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一式两份报送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条,局规范性文件发布后,局法制机构应在二十日内按照有关规定 报送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要求补充相关材料,说明等有关情况的,起草机构应当协助法制机构在要求的期限内补充报送有关材料,第二十一条,规范性文件报送备案时 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规范性文件备案报告一份,二 规范性文件文本一式两份 三,规范性文件制定说明一式两份 四,制定规范性文件的依据。五,制定机关法制工作机构的审查意见.第二十二条,规范性文件制定说明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制定规范性文件的目的。必要性,二,规范性文件的主要依据.三.规范性文件的制定过程,四、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第二十三条 我局收到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对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制发的,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后,局法制机构应当在三十日内向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反馈处理结果、第二十四条,我局对备案审查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向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申请复核。对作出的撤销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申请复核,对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复核后制发的备案审查处理决定、局法制机构应当组织有关起草机构按照备案审查处理决定予以贯彻执行。并向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及时反馈落实结果。第二十五条、局法制机构应根据法律 法规,规章和上位规范性文件以及国家有关方针 政策的调整情况.结合城乡规划实际情况的变化,对我局现行的规范性文件实行动态管理,一,定期对国家,自治区和我市的有关城乡规划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汇编 二.定期对我局现行的规范性文件进行评估和清理。对有关规定需要作出修改或者废止的 应当予以修改或者废止.修改和废止规范性文件的程序。参照制定程序的有关规定进行,三 加强规范性文件层级提升的规划,对经过城乡规划实践运用成熟的规范性文件 应当有计划地提升其层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