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制定程序第八条.我局制定规范性文件 一般需要经历立项。起草,审查 决定.备案、公布.解释等程序。第九条.我局实行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管理,我局内设机构或者其他机构认为需要制定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应当向局法制机构提出立项申请或立法建议,每年年底前在受理或征询局内设机构或者其他机构的立法申报或建议的基础上 综合形成局规范性文件年度制定计划、经局务会议定或者经局主要领导批准后执行.一 报送制定规范性文件的立项申请.应当对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拟确立的主要制度等作出说明.二 起草机构应当按照年度计划要求 开展相关调研和起草工作,特殊情况不能按计划完成的.经书面请示局领导同意后.可以延期完成 三。特殊情况需要在计划外增加制定规范性文件的 起草机构应当与局法制机构协商后,共同提出调整计划、经局务会议定或者经局主要领导批准后、开展调研起草工作,并补充纳入规范性文件年度制定计划中。第十条 规范性文件一般由局内设机构或者其他机构根据职责分工单独或者联合起草。联合起草涉及几个机构职责的,由几个机构组成起草小组共同起草,必要时可以推选或者由局领导指定牵头机构负责组织起草工作。第十一条.对城乡规划管理有重大影响的或者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重大权利与义务的规范性文件、起草机构应当采取书面征求意见和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广泛征求意见、也可以邀请有关专家 单位参与起草工作。对涉及本局系统相关机构职能和业务的、起草机构应当征求各相关部门意见。并协商一致.经过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起草机构应当在报送规范性文件送审稿时说明情况和理由。第十二条 规范性文件送审稿起草完成后.起草机构应将送审稿等材料移送局法制机构统一进行法律审核,送审资料主要包括.一 文本 规范性文件正式文本一份、电子文本一份。主要条文后应当附有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上位规范性文件或者国内外相关制度的有关条款,正式文本应当由起草机构主要负责人签署、联合起草的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应当由相关机构主要负责人共同签署 二。起草说明,应当对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规定的主要制度和具体措施.有关方面的意见等情况作出说明.三,参考资料、主要包括汇总的征求意见材料 座谈会或论证会纪要或听证会笔录 调研报告、国内外有关立法资料等 第十三条.法制机构主要从以下方面对规范性送审稿进行法律审查.一,是否超越制定机关法定职权或者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二,是否同法律.法规 规章和上级的有关规范性文件相抵触 三、是否与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协调。衔接。四,是否违反规定程序.五 是否从我市实际出发 科学合理地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和行政机关的权力与责任,六,是否正确处理有关部门。组织和公民对送审稿主要问题的意见,七,是否符合立法技术规范要求 体例结构和用语是否准确.规范、简洁 条文内容是否明确.具体 拟设定的主要制度和具体措施是否适当。合理.可行,八 需要审查的其他内容,法制机构对局规范性文件进行法律审核后。应当出具审核意见,第十四条 法制机构进行法律审核,需要起草机构作出说明,提供依据。协助工作的 起草机构应当在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答复和办理。法律审核过程中,对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做出重大调整修改的 法制机构应当请示分管领导同意后.提请局务会审查研究 并组织起草机构进行修改。第十五条.规范性文件送审稿经法制机构审核后 报分管领导,局长同意后、提请局务会或者专题会议审议、由法制机构在会上作法律审核说明、第十六条.经局务会或者专题会议审议通过的规范性文件.属于应由我局颁布的文件。按照局发文程序办理.由局长签署发布,属于应由我局联合其他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的文件.经其他行政主管部门会签后共同发布。属于应由市人民政府颁布的文件,由法制机构负责报送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议.局务会或者专题会议原则通过的规范性文件.由法制机构组织起草机构根据会议意见进行修改完善.并按上述发布程序办理。第十七条。非密级规范性文件发布后。法制机构应当在十日内在局内网。局政务信息网上公布 局政务信息网刊登的规范性文件文本为标准文本,第十八条,局规范性文件需要解释的.按照职责分工、由起草机构提出意见、按照本规定的制定程序办理,规范性文件解释与原文件具有同等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