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使我局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保证规范性文件质量,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内蒙古自治区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审查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我局规范性文件的立项 起草,审查,决定。公布 解释、备案.修改与废止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制定,是指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单独或者与其他主管部门联合。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针对本行政区域或者城乡规划管理范围内的不特定对象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并能反复适用的行政规则的行政行为 也包括代市人民政府起草地方法规.政府规章和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等草稿或送审稿的行政行为.我局制定内部事务管理制度。向上级行政机关的请示和报告,对具体事项所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以及其他不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文件,不适用本办法,第四条.规范性文件的名称一般称.办法。规定,决定,细则,通知 和 通告、等 第五条,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上位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二,符合国家,自治区和我市现行有效的政策措施,三。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所必需 四 属于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法定职责或者具体行政管理事项,五。符合立法技术规范要求,第六条。我局拟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涉及其他政府主管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当与有关主管部门联合制定发布 涉及政府主管部门较多的.应当提请市人民政府协调后联合发布或者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发布,第七条,我局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的主管部门是局法制机构.主要负责规范性文件的计划制定,法律审核.报送备案.清理以及督办等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