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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城市供水设施维护 第三十条 城市供水企业负责总水表以外的供水设施的管理和维修、总水表。表井及总水表以内的供水设施由用户负责管理和维修 未设置总水表的,以用户进水管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的接管点为界。接管点及接管点以外的供水设施由城市供水企业负责管理和维修,接管点以内的供水设施由用户负责管理和维修、第三十一条,由用户出资建设的与城市公共供水管道连接的总水表或者接管点以外的管道及其附属设施 由城市供水企业负责管理和维修。城市供水企业在保证出资单位原申请用水量的前提下。可以发展新用户和进行改造.第三十二条,法定的检定机构应当对注册水表进行周期检定 用户对注册水表准确度有异议的、可以申请检定、经检定不符合标准的,城市供水企业应当根据检定结果,重新计收当月水费 检定费用由用户承担 第三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改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因工程建设确需拆除.改装。迁移的,建设单位应当报经旗县以上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征得城市供水企业同意 拆除,改装.迁移工作由城市供水企业负责。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第三十四条.在规定的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埋设线杆,挖坑取土、堆放物品等危害城市供水设施安全的活动。对已修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应当拆迁 未拆迁之前 因发生爆管等事故或者因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维修和工程施工等原因需要拆除所造成的损失,由其所有权人承担.第三十五条,与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相关的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向城市公共供水企业查明地下供水管网及有关附属设施情况.施工影响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安全的 建设单位应当与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商定相应的保护措施,由施工单位负责实施,施工中损坏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按照所承担的责任负责赔偿 第三十六条。禁止擅自将自建设施供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连接,因特殊情况确需连接的,必须经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同意.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在管道连接处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所需费用由申请连接单位承担,禁止生产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生产用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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