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城市供水经营、第十七条。城市供水企业必须按照国家和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资质审查、经审查合格后 发给城市供水企业资质证书、企业凭资质证书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第十八条,城市供水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水质检测制度 确保城市供水的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并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第十九条。城市供水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管网测压点.做好水压监测工作。确保供水管网的压力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二十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装泵抽水、用户设置二次供水设施.应当经城市供水企业同意并设置中间水池、实行间接加压.用户设置的二次供水设施.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委托具有资格的单位定期进行清洗 消毒和水质化验.并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第二十一条、城市供水企业应当保持不间断供水、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提前24小时通知用户 因发生灾害或者突发性事故,不能提前通知的、应当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户 并报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第二十二条、城市供水企业实行职工持证上岗制度,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供水企业职工的培训,供水企业的职工取得合格证书后,方可上岗、第二十三条.城市供水企业应当实行规范化服务,提高服务质量,接受社会监督,第二十四条,城市供水企业应当与用户依法签订供用水合同,第二十五条 使用城市供水或者需增加用水量的。应当向城市供水企业提出申请,由城市供水企业负责接水,第二十六条 用户必须按照规定的计量标准和水价标准按时缴纳水费、逾期不缴纳的 按日加收所欠水费总额5,的滞纳金、第二十七条。用户用水应当按照不同用水性质实行分类装表、不同性质用水共用一具水表的、按照其中最高水价类别计收水费,用户改变用水性质必须向城市供水企业申请办理变更手续、未办理变更手续的 按照水价高的类别计收水费。第二十八条。城市环卫 绿化 消防,市政等用水。应当装表计量.按照规定价格缴纳水费.第二十九条、城市供水企业应当按时抄记用户注册水表读数 依数计收水费,用水量未达到水表底度的,按照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底度标准收取水费 注册水表发生故障无法抄表时 属用户责任的.当月水费按照前三个月中最高用水量计收,非用户责任的,按照前三个月中最低用水量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