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城市供水经营、第十七条 城市供水企业必须按照国家和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资质审查。经审查合格后 发给城市供水企业资质证书,企业凭资质证书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第十八条,城市供水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水质检测制度 确保城市供水的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并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第十九条.城市供水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管网测压点,做好水压监测工作,确保供水管网的压力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第二十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装泵抽水。用户设置二次供水设施.应当经城市供水企业同意并设置中间水池。实行间接加压。用户设置的二次供水设施.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委托具有资格的单位定期进行清洗,消毒和水质化验 并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第二十一条.城市供水企业应当保持不间断供水。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提前24小时通知用户.因发生灾害或者突发性事故。不能提前通知的,应当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户.并报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第二十二条。城市供水企业实行职工持证上岗制度.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供水企业职工的培训、供水企业的职工取得合格证书后、方可上岗。第二十三条、城市供水企业应当实行规范化服务.提高服务质量,接受社会监督。第二十四条,城市供水企业应当与用户依法签订供用水合同.第二十五条,使用城市供水或者需增加用水量的,应当向城市供水企业提出申请,由城市供水企业负责接水、第二十六条,用户必须按照规定的计量标准和水价标准按时缴纳水费。逾期不缴纳的 按日加收所欠水费总额5、的滞纳金。第二十七条.用户用水应当按照不同用水性质实行分类装表,不同性质用水共用一具水表的、按照其中最高水价类别计收水费,用户改变用水性质必须向城市供水企业申请办理变更手续,未办理变更手续的,按照水价高的类别计收水费,第二十八条,城市环卫、绿化。消防.市政等用水。应当装表计量。按照规定价格缴纳水费。第二十九条 城市供水企业应当按时抄记用户注册水表读数,依数计收水费 用水量未达到水表底度的 按照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底度标准收取水费,注册水表发生故障无法抄表时 属用户责任的.当月水费按照前三个月中最高用水量计收、非用户责任的,按照前三个月中最低用水量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