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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城市供水经营。第十七条.城市供水企业必须按照国家和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 进行资质审查.经审查合格后 发给城市供水企业资质证书.企业凭资质证书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第十八条.城市供水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水质检测制度,确保城市供水的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并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第十九条.城市供水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管网测压点.做好水压监测工作、确保供水管网的压力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第二十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装泵抽水,用户设置二次供水设施,应当经城市供水企业同意并设置中间水池.实行间接加压,用户设置的二次供水设施.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委托具有资格的单位定期进行清洗、消毒和水质化验、并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第二十一条,城市供水企业应当保持不间断供水,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提前24小时通知用户 因发生灾害或者突发性事故,不能提前通知的,应当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户,并报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第二十二条。城市供水企业实行职工持证上岗制度,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供水企业职工的培训 供水企业的职工取得合格证书后,方可上岗、第二十三条 城市供水企业应当实行规范化服务,提高服务质量。接受社会监督、第二十四条。城市供水企业应当与用户依法签订供用水合同。第二十五条 使用城市供水或者需增加用水量的。应当向城市供水企业提出申请,由城市供水企业负责接水,第二十六条,用户必须按照规定的计量标准和水价标准按时缴纳水费、逾期不缴纳的 按日加收所欠水费总额5.的滞纳金。第二十七条、用户用水应当按照不同用水性质实行分类装表,不同性质用水共用一具水表的。按照其中最高水价类别计收水费 用户改变用水性质必须向城市供水企业申请办理变更手续,未办理变更手续的.按照水价高的类别计收水费.第二十八条、城市环卫。绿化,消防,市政等用水,应当装表计量,按照规定价格缴纳水费 第二十九条。城市供水企业应当按时抄记用户注册水表读数。依数计收水费。用水量未达到水表底度的。按照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底度标准收取水费、注册水表发生故障无法抄表时,属用户责任的。当月水费按照前三个月中最高用水量计收,非用户责任的、按照前三个月中最低用水量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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