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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城市供水经营,第十七条。城市供水企业必须按照国家和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 进行资质审查.经审查合格后。发给城市供水企业资质证书。企业凭资质证书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第十八条。城市供水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水质检测制度。确保城市供水的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并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第十九条、城市供水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管网测压点。做好水压监测工作、确保供水管网的压力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第二十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装泵抽水,用户设置二次供水设施 应当经城市供水企业同意并设置中间水池。实行间接加压,用户设置的二次供水设施 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委托具有资格的单位定期进行清洗、消毒和水质化验。并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第二十一条.城市供水企业应当保持不间断供水、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提前24小时通知用户,因发生灾害或者突发性事故。不能提前通知的,应当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户。并报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二条,城市供水企业实行职工持证上岗制度。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供水企业职工的培训.供水企业的职工取得合格证书后 方可上岗。第二十三条.城市供水企业应当实行规范化服务。提高服务质量.接受社会监督.第二十四条。城市供水企业应当与用户依法签订供用水合同.第二十五条,使用城市供水或者需增加用水量的,应当向城市供水企业提出申请 由城市供水企业负责接水。第二十六条、用户必须按照规定的计量标准和水价标准按时缴纳水费 逾期不缴纳的,按日加收所欠水费总额5 的滞纳金,第二十七条 用户用水应当按照不同用水性质实行分类装表。不同性质用水共用一具水表的。按照其中最高水价类别计收水费。用户改变用水性质必须向城市供水企业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未办理变更手续的、按照水价高的类别计收水费、第二十八条。城市环卫、绿化。消防 市政等用水,应当装表计量,按照规定价格缴纳水费、第二十九条,城市供水企业应当按时抄记用户注册水表读数.依数计收水费.用水量未达到水表底度的,按照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底度标准收取水费。注册水表发生故障无法抄表时,属用户责任的,当月水费按照前三个月中最高用水量计收 非用户责任的。按照前三个月中最低用水量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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