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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城市供水工程建设,第十三条、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应当由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设计.施工单位承担.并遵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第十四条 城市供水工程竣工后 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第十五条。城市供水工程建设的资金,按照国家规定采取政府投资,企业自筹、发行债券,用户出资,银行贷款。利用外资等多渠道筹集。第十六条.城市供水工程建设免交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管道施工按照道路成本交付破路费.免交占道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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