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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城市供水工程建设。第十三条、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应当由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设计,施工单位承担,并遵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第十四条。城市供水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组织验收 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第十五条 城市供水工程建设的资金、按照国家规定采取政府投资、企业自筹、发行债券 用户出资,银行贷款,利用外资等多渠道筹集.第十六条.城市供水工程建设免交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管道施工按照道路成本交付破路费。免交占道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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