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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城市供水工程建设、第十三条、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 施工。应当由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设计、施工单位承担。并遵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第十四条.城市供水工程竣工后 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组织验收 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第十五条。城市供水工程建设的资金,按照国家规定采取政府投资、企业自筹。发行债券、用户出资.银行贷款,利用外资等多渠道筹集 第十六条。城市供水工程建设免交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管道施工按照道路成本交付破路费,免交占道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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