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附,则第四十七条.本条例所称城市是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市.镇,城市绿地包括。一,公共绿地 指公园.小游园及街道和广场的绿地.二,居住区绿地、指居民住宅区内除居住区公园和行道树外的绿地。三.单位附属绿地,指单位管界内的环境绿地、四,防护绿地,指用于隔离,卫生和安全目的的林带及绿地,五。生产绿地,指为城市绿化提供苗木。花草。种子的苗圃,花圃和草圃等,六.风景林地、指城市依托自然地貌、美化和改善环境的林地。第四十八条 本条例自1995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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