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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附 则第四十七条、本条例所称城市是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市 镇,城市绿地包括 一。公共绿地 指公园,小游园及街道和广场的绿地.二,居住区绿地,指居民住宅区内除居住区公园和行道树外的绿地 三、单位附属绿地。指单位管界内的环境绿地,四,防护绿地 指用于隔离、卫生和安全目的的林带及绿地。五,生产绿地、指为城市绿化提供苗木,花草。种子的苗圃.花圃和草圃等。六.风景林地 指城市依托自然地貌,美化和改善环境的林地,第四十八条,本条例自1995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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