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促进城市绿化事业发展,改善生态环境,建设优美 清洁,文明的现代化城市.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内种植和养护树木、花草等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第三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的城市绿化工作,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绿化工作 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交通等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绿化工作 按其规定执行。第四条 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实施城市绿化法律、法规 二、参与编制城市绿化规划,负责制订年度绿化计划.三.指导,督促和检查城市绿化工作.四。负责对城市绿化设计.施工单位的资质审核和申报工作。五,依法查处违反城市绿化法律。法规的行为,第五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绿化作为城市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绿化工作,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绿化建设及其科学研究、多渠道筹措资金.推广先进科学技术.提高城市的绿化覆盖率。绿地率.人均公共绿地标准和绿化艺术水平。第六条.城市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植树或者其他绿化义务,实行绿化责任制。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制止,检举和控告,第七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单位和个人种植花草树木 对在城市绿化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