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权属。保护和管理,第二十二条、城市树木所有权按下列规定确认.一 园林,公路,水利。铁路部门在规定的用地范围内种植和管理维护的树木、分别归该部门所有。二.国家机关,社会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在其法定用地范围内种植和管理的树木 分别归该单位所有,三.房屋管理部门或者街道办事机构在其居住区种植和管理的树木 归房屋管理部门或者街道办事机构所有。四。单位在自管的公房区域内种植和管理的树木,归房屋产权单位所有 五,城市居民在自有房屋的庭院内种植的树木,归个人所有.第二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并向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缴纳临时占用费.具体缴纳标准和收取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物价部门制定.禁止占用城市公园、游园。大型广场绿地和苗圃 因特殊需要临时占用的 必须报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二十四条,禁止下列破坏城市绿化的行为。一.依树搭建屋棚或者围圈树木,二,在绿地内堆放物体或者倾倒污水 废弃物、三、在绿地内挖坑 取土。四.钉.刻,划.攀折树木或者损坏花草.五、擅自修剪树木.六,其他损坏城市绿化及设施的行为.第二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或者移植城市树木 因进行建设或者其他活动确实需要砍伐或者移植城市树木的、必须报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第二十六条,单位和个人申请砍伐或者移植城市树木的。必须提出补栽计划或者其他补救措施,砍伐城市树木的、必须向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砍伐证,第二十七条,禁止在城市的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 服务摊点、第二十八条,城市的绿地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定期维护绿化设施,做好病虫害防治工作,保持树木花草繁茂和绿化设施完好 第二十九条,进行各种管线建设。应当避免穿越城市绿地,确需穿越时 必须报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批准,并由建设单位负责恢复原貌或者给予补偿.第三十条。城市树木影响架空线路安全使用需要修剪时,必须报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修剪。管线管理单位支付修剪树木所需费用、在已经建成的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种植树木的,树木和导线之间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距离的要求、影响市容市貌和城市绿化的线路应当根据不同情况逐步改造。当发生严重自然灾害或突发性重大事故时、有关部门为抢险救灾和处理事故需要砍伐树木的,可以先行处理.并及时向当地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第三十一条,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对城市古树名木应当统一登记,编号和造册,建立档案,设立价值说明及保护标志,划定保护范围,加强养护管理,单位管界内或者居民庭院内的古树名木。由单位或者居民负责养护,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和技术指导,严禁砍伐或者迁移古树名木。因特殊情况需要迁移古树名木的 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同级或者上级城市人民政府批准,第三十二条.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征收的绿化用地补偿费 临时占用费必须列入城市绿化专项资金,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部门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或者挪作他用,第三十三条,城市的单位和个人提出砍伐。移植或者修剪城市树木的申请时.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