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建设工程造价机构及人员管理 第十九条,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 招标代理的机构、应当依法取得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招标代理业务 第二十条。本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招标代理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外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招标代理机构在本省从事相关业务活动、应当向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二十一条 未取得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注册证书的人员.不得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造价员从业管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招标代理机构在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二.超越资质等级范围承接业务,三,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者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建设工程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招标代理业务、四 以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 五.转包承接的工程造价咨询,招标代理业务,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第二十三条、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在执业过程中索贿、受贿,行贿 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二,签署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 三,以个人名义承接工程造价业务。四.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从事工程造价业务.五,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执业、六。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第二十四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招标代理机构在承接业务时,应当与委托人订立书面合同 并按照规定出具成果文件 第二十五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对承接的项目进行登记。建立严格的质量控制.统计报表和档案管理制度,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招标代理机构执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工程造价咨询,招标代理机构资质证书.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有关工程造价的业务文档、技术档案管理.质量控制等管理制度文件 二,查阅工程造价咨询,招标代理成果文件以及合同等相关资料。三。纠正违反计价规定的行为。监督检查机关应当将监督检查的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第二十七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招标代理机构信用档案.建设工程造价咨询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资质许可机关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企业信用档案信息.被投诉举报处理和受行政处罚等情况作为企业的不良记录记入其信用档案.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查阅信用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