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的制定。第六条。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包括.一、投资估算指标、二、概算定额.预算定额,消耗量定额.费用定额,工期定额。三、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四、人工。材料和施工机械台班预算价格.指导价格以及市场价格.五.国家以及本省规定的其他有关计价依据,第七条 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按照下列规定制定和管理 一,建设工程的投资估算指标,概算定额及其配套的其他费用定额由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建设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实施管理、二,房屋与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的预算定额.消耗量定额、工期定额.费用定额及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由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实施管理。三。执行国务院行业专业工程造价依据的交通。水利、煤炭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省实际,会同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地方性补充定额并实施管理、第八条.省。设区的市和杨凌示范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建设工程造价数据库 定期发布本行政区域内人工。材料、施工机械台班的市场价格,建设工程造价指数等造价信息。各行业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可以结合本行业特点进行调整与补充 第九条。建设工程造价计价,应当使用按照本省计价依据和行业计价依据开发的建设工程造价计算机软件。开发的计算机软件应当经相关行业省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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