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建设工程造价的确定,第十条、建设工程造价计价.包括下列各项,一 编制投资估算、二、编制设计概算。三。编制施工图预算、四,编制工程量清单 五。编制招标标底或者最高限价、六。编制投标报价、七 约定工程合同价、八 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第十一条。建设工程造价的编制确定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投资估算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编制单位或者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编制、由建设项目审批或者核准的主管部门批准或者核准。二 设计概算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或者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编制.由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或者核准的主管部门批准或者核准,三、施工图预算由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施工单位分别编制确定.四。建设工程量清单.招标标底或者最高限价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招标代理机构编制并经建设单位认可.具备自行组织招标条件的建设单位也可自行编制确定,五。投标报价由投标企业自主编制确定,六,合同价款、合同价款调整和工程结算由合同当事人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在合同中约定。七。建设项目竣工决算 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财务决算的规定执行.第十二条。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建设项目施工招标应当编制最高限价。第十三条。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建设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其投资估算或者设计概算未经项目审批或者核准的主管部门批准或者核准,不得突破,第十四条 依法招标的建设项目应当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造价中的下列费用不列入招投标竞争性费用,一 养老保险,二、失业保险。三,医疗保险,四,工伤及意外伤害保险.五,残疾人就业保险,六。女工生育保险,七 建设工程定额测定费,八、住房公积金,九.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十。国家和省政府规定的其他费用 第十六条,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按中标价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应当对下列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事项作出约定.一,工程合同价.包括总价和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二 预付建设工程款的数额.支付时限以及抵扣方式、三.建设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方式。数额以及支付时限.四。工程施工中发生变更时.工程价款的调整方法,索赔方式,支付时限要求以及金额支付方式。五,约定承担风险的范围、幅度以及超出约定范围 幅度的调整办法.六.工程竣工价款的结算.结算审核与支付方式,数额以及支付时限、七,工程质量保证。保修.金的数额.预扣方式以及支付时限.八、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 九,施工工期以及工期提前或者延后的奖惩办法 十 与履行合同,支付价款相关的担保事项。十一。发生工程价款纠纷的解决方法,十二 双方认为应当约定的其他工程造价计价事项,发包人与承包人应当在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按规定将合同副本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国有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建设项目的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审计,按照 陕西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办法 执行.建设工程竣工结算需审核的.建设单位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审核,审核成果应当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 行业专业工程竣工结算审核成果报省行业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第十八条 建设工程造价发生合同纠纷.可通过下列方式解决,一.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二,提请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进行调解,三。向有关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