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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取得用地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用地批准文件无效、占用的土地由乡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退回。第三十二条、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或违反规划进行建设。严重影响村镇规划的,由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 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影响村镇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区 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每平方米5、10元的罚款,第三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设计或施工,限期改正 情节严重的。可以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设计或施工资质证书。资格证书,并处以2000元至5000元的罚款,一,无资质等级证书,资格证书或者越级承担设计,施工任务的。二。不按有关技术规范施工或者使用不符合工程质量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构件的 三 未按设计图纸施工或者擅自修改设计图纸的 四.出卖。转借.伪造设计或施工资质证书.资格证书的、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镇人民政府给以警告.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赔偿损失。有本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四 项行为之一的 可以处以50元以下的罚款,一,乱堆乱倒垃圾。粪便、柴草。建筑材料及其他杂物的、二 在道路及公共场所随意抛撒杂物.倾倒污水的,三,损坏街道两侧。公共场地花草树木及其他绿化成果的,四。其他破坏村容镇貌,环境卫生和公共设施的,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所列行为。陕西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有关城市管理的法律、法规有规定的 依照其规定处罚、没有规定的,依照本条例处罚、第三十六条、破坏村镇内文物古迹。风景名胜和饮用水源.以及军事。防汛,邮电。电力,供水等设施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七条.妨碍村镇规划建设管理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部门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八条,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执行。吊销资质证书和对个人2000元以上的罚款 对单位10000元以上的罚款.当事人有权要求举行听证,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按行政复议条例或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第三十九条 村镇规划建设管理人员滥用职权 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违反行政处罚程序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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