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取得用地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用地批准文件无效。占用的土地由乡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退回.第三十二条,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或违反规划进行建设。严重影响村镇规划的、由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影响村镇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 由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并处以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每平方米5、10元的罚款。第三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 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设计或施工 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设计或施工资质证书.资格证书.并处以2000元至5000元的罚款、一,无资质等级证书。资格证书或者越级承担设计.施工任务的.二。不按有关技术规范施工或者使用不符合工程质量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构件的,三.未按设计图纸施工或者擅自修改设计图纸的、四.出卖 转借。伪造设计或施工资质证书,资格证书的。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镇人民政府给以警告,责令改正 造成损失的,赔偿损失、有本条第.一,项.第.三,项 第,四.项行为之一的,可以处以50元以下的罚款.一.乱堆乱倒垃圾,粪便.柴草。建筑材料及其他杂物的,二。在道路及公共场所随意抛撒杂物,倾倒污水的。三。损坏街道两侧。公共场地花草树木及其他绿化成果的,四。其他破坏村容镇貌,环境卫生和公共设施的,第三十五条、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所列行为,陕西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和有关城市管理的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处罚。没有规定的、依照本条例处罚、第三十六条,破坏村镇内文物古迹,风景名胜和饮用水源.以及军事。防汛。邮电。电力。供水等设施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第三十七条.妨碍村镇规划建设管理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部门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八条 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执行,吊销资质证书和对个人2000元以上的罚款、对单位10000元以上的罚款。当事人有权要求举行听证,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按行政复议条例或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 第三十九条、村镇规划建设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徇私舞弊 违反行政处罚程序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