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 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取得用地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用地批准文件无效.占用的土地由乡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退回、第三十二条,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或违反规划进行建设,严重影响村镇规划的.由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 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影响村镇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每平方米5.10元的罚款。第三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 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设计或施工.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 可以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设计或施工资质证书、资格证书。并处以2000元至5000元的罚款。一.无资质等级证书 资格证书或者越级承担设计.施工任务的,二.不按有关技术规范施工或者使用不符合工程质量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构件的。三,未按设计图纸施工或者擅自修改设计图纸的.四 出卖,转借,伪造设计或施工资质证书,资格证书的、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镇人民政府给以警告。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赔偿损失。有本条第 一、项 第,三 项 第。四、项行为之一的 可以处以50元以下的罚款,一、乱堆乱倒垃圾,粪便、柴草,建筑材料及其他杂物的。二 在道路及公共场所随意抛撒杂物.倾倒污水的 三 损坏街道两侧,公共场地花草树木及其他绿化成果的 四、其他破坏村容镇貌,环境卫生和公共设施的,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所列行为。陕西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有关城市管理的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处罚 没有规定的,依照本条例处罚 第三十六条、破坏村镇内文物古迹,风景名胜和饮用水源。以及军事,防汛。邮电,电力 供水等设施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第三十七条.妨碍村镇规划建设管理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部门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执行。吊销资质证书和对个人2000元以上的罚款,对单位10000元以上的罚款。当事人有权要求举行听证.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按行政复议条例或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第三十九条.村镇规划建设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徇私舞弊,违反行政处罚程序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