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取得用地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用地批准文件无效,占用的土地由乡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退回.第三十二条,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或违反规划进行建设,严重影响村镇规划的,由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 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影响村镇规划 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每平方米5.10元的罚款.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设计或施工 限期改正 情节严重的,可以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设计或施工资质证书、资格证书、并处以2000元至5000元的罚款,一。无资质等级证书、资格证书或者越级承担设计,施工任务的,二,不按有关技术规范施工或者使用不符合工程质量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构件的,三.未按设计图纸施工或者擅自修改设计图纸的、四、出卖、转借.伪造设计或施工资质证书。资格证书的,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 镇人民政府给以警告,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赔偿损失,有本条第.一.项,第。三 项。第。四,项行为之一的,可以处以50元以下的罚款。一、乱堆乱倒垃圾、粪便。柴草.建筑材料及其他杂物的、二、在道路及公共场所随意抛撒杂物.倾倒污水的。三,损坏街道两侧.公共场地花草树木及其他绿化成果的、四 其他破坏村容镇貌、环境卫生和公共设施的。第三十五条,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所列行为.陕西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有关城市管理的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处罚、没有规定的 依照本条例处罚。第三十六条.破坏村镇内文物古迹,风景名胜和饮用水源。以及军事.防汛、邮电,电力。供水等设施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第三十七条 妨碍村镇规划建设管理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部门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八条 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执行,吊销资质证书和对个人2000元以上的罚款.对单位10000元以上的罚款.当事人有权要求举行听证、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按行政复议条例或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第三十九条.村镇规划建设管理人员滥用职权 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违反行政处罚程序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