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取得用地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用地批准文件无效,占用的土地由乡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退回,第三十二条,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或违反规划进行建设.严重影响村镇规划的.由区 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影响村镇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区 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每平方米5。10元的罚款.第三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设计或施工 限期改正 情节严重的,可以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设计或施工资质证书、资格证书.并处以2000元至5000元的罚款、一 无资质等级证书.资格证书或者越级承担设计 施工任务的.二 不按有关技术规范施工或者使用不符合工程质量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构件的,三.未按设计图纸施工或者擅自修改设计图纸的,四,出卖、转借,伪造设计或施工资质证书,资格证书的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镇人民政府给以警告,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赔偿损失 有本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行为之一的.可以处以50元以下的罚款、一,乱堆乱倒垃圾 粪便,柴草.建筑材料及其他杂物的。二,在道路及公共场所随意抛撒杂物。倾倒污水的 三.损坏街道两侧.公共场地花草树木及其他绿化成果的,四、其他破坏村容镇貌、环境卫生和公共设施的.第三十五条.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所列行为 陕西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和有关城市管理的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处罚 没有规定的,依照本条例处罚,第三十六条、破坏村镇内文物古迹。风景名胜和饮用水源。以及军事。防汛。邮电 电力。供水等设施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第三十七条 妨碍村镇规划建设管理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部门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八条,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执行。吊销资质证书和对个人2000元以上的罚款 对单位10000元以上的罚款,当事人有权要求举行听证。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按行政复议条例或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第三十九条。村镇规划建设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违反行政处罚程序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