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取得用地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用地批准文件无效 占用的土地由乡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退回,第三十二条 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或违反规划进行建设.严重影响村镇规划的.由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 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影响村镇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并处以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每平方米5、10元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区 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设计或施工,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设计或施工资质证书,资格证书,并处以2000元至5000元的罚款,一。无资质等级证书,资格证书或者越级承担设计,施工任务的,二。不按有关技术规范施工或者使用不符合工程质量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构件的 三,未按设计图纸施工或者擅自修改设计图纸的 四,出卖,转借,伪造设计或施工资质证书,资格证书的,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乡.镇人民政府给以警告 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赔偿损失、有本条第。一 项。第。三.项.第,四.项行为之一的,可以处以50元以下的罚款、一。乱堆乱倒垃圾,粪便.柴草,建筑材料及其他杂物的、二 在道路及公共场所随意抛撒杂物。倾倒污水的、三,损坏街道两侧 公共场地花草树木及其他绿化成果的,四.其他破坏村容镇貌、环境卫生和公共设施的,第三十五条,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所列行为 陕西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有关城市管理的法律。法规有规定的 依照其规定处罚,没有规定的,依照本条例处罚。第三十六条.破坏村镇内文物古迹,风景名胜和饮用水源 以及军事、防汛。邮电、电力。供水等设施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第三十七条 妨碍村镇规划建设管理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部门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规定执行、吊销资质证书和对个人2000元以上的罚款.对单位10000元以上的罚款、当事人有权要求举行听证,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 可按行政复议条例或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第三十九条,村镇规划建设管理人员滥用职权 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违反行政处罚程序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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