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 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取得用地批准文件 占用土地的。用地批准文件无效,占用的土地由乡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退回。第三十二条。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或违反规划进行建设.严重影响村镇规划的。由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影响村镇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 由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违法建筑物 构筑物及其他设施每平方米5,10元的罚款,第三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设计或施工、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设计或施工资质证书 资格证书,并处以2000元至5000元的罚款.一,无资质等级证书,资格证书或者越级承担设计,施工任务的。二.不按有关技术规范施工或者使用不符合工程质量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构件的.三.未按设计图纸施工或者擅自修改设计图纸的,四、出卖 转借,伪造设计或施工资质证书 资格证书的.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镇人民政府给以警告.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赔偿损失 有本条第,一 项。第 三、项,第.四 项行为之一的、可以处以50元以下的罚款。一。乱堆乱倒垃圾、粪便、柴草、建筑材料及其他杂物的,二、在道路及公共场所随意抛撒杂物。倾倒污水的,三、损坏街道两侧,公共场地花草树木及其他绿化成果的.四、其他破坏村容镇貌,环境卫生和公共设施的.第三十五条。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所列行为、陕西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有关城市管理的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处罚、没有规定的,依照本条例处罚 第三十六条.破坏村镇内文物古迹,风景名胜和饮用水源.以及军事、防汛,邮电,电力,供水等设施的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第三十七条、妨碍村镇规划建设管理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部门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规定执行,吊销资质证书和对个人2000元以上的罚款。对单位10000元以上的罚款、当事人有权要求举行听证、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按行政复议条例或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第三十九条。村镇规划建设管理人员滥用职权 玩忽职守 徇私舞弊,违反行政处罚程序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