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 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取得用地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用地批准文件无效,占用的土地由乡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退回 第三十二条,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或违反规划进行建设。严重影响村镇规划的 由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影响村镇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每平方米5,10元的罚款。第三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区 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设计或施工。限期改正 情节严重的、可以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设计或施工资质证书 资格证书。并处以2000元至5000元的罚款、一、无资质等级证书。资格证书或者越级承担设计、施工任务的、二。不按有关技术规范施工或者使用不符合工程质量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构件的、三.未按设计图纸施工或者擅自修改设计图纸的,四,出卖。转借,伪造设计或施工资质证书,资格证书的,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镇人民政府给以警告,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赔偿损失.有本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行为之一的。可以处以50元以下的罚款,一 乱堆乱倒垃圾。粪便,柴草、建筑材料及其他杂物的,二、在道路及公共场所随意抛撒杂物,倾倒污水的,三。损坏街道两侧、公共场地花草树木及其他绿化成果的,四.其他破坏村容镇貌,环境卫生和公共设施的,第三十五条.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所列行为,陕西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有关城市管理的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处罚。没有规定的。依照本条例处罚,第三十六条,破坏村镇内文物古迹.风景名胜和饮用水源.以及军事,防汛 邮电.电力.供水等设施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第三十七条,妨碍村镇规划建设管理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由公安部门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八条.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执行、吊销资质证书和对个人2000元以上的罚款,对单位10000元以上的罚款.当事人有权要求举行听证.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按行政复议条例或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第三十九条,村镇规划建设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违反行政处罚程序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