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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取得用地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用地批准文件无效,占用的土地由乡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退回、第三十二条.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或违反规划进行建设、严重影响村镇规划的,由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影响村镇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每平方米5 10元的罚款、第三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设计或施工。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 可以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设计或施工资质证书。资格证书。并处以2000元至5000元的罚款.一,无资质等级证书、资格证书或者越级承担设计、施工任务的,二。不按有关技术规范施工或者使用不符合工程质量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构件的、三。未按设计图纸施工或者擅自修改设计图纸的、四、出卖、转借,伪造设计或施工资质证书,资格证书的.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镇人民政府给以警告,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 赔偿损失.有本条第 一。项 第 三 项、第。四.项行为之一的 可以处以50元以下的罚款,一.乱堆乱倒垃圾,粪便,柴草.建筑材料及其他杂物的,二.在道路及公共场所随意抛撒杂物,倾倒污水的,三 损坏街道两侧,公共场地花草树木及其他绿化成果的,四,其他破坏村容镇貌,环境卫生和公共设施的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所列行为,陕西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有关城市管理的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处罚、没有规定的.依照本条例处罚 第三十六条,破坏村镇内文物古迹,风景名胜和饮用水源。以及军事,防汛 邮电,电力。供水等设施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第三十七条 妨碍村镇规划建设管理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由公安部门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八条,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执行.吊销资质证书和对个人2000元以上的罚款。对单位10000元以上的罚款、当事人有权要求举行听证。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按行政复议条例或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第三十九条 村镇规划建设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违反行政处罚程序的 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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