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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取得用地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用地批准文件无效、占用的土地由乡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退回,第三十二条,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或违反规划进行建设,严重影响村镇规划的,由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影响村镇规划 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并处以违法建筑物 构筑物及其他设施每平方米5,10元的罚款.第三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 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设计或施工,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设计或施工资质证书。资格证书.并处以2000元至5000元的罚款、一,无资质等级证书。资格证书或者越级承担设计,施工任务的 二,不按有关技术规范施工或者使用不符合工程质量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构件的 三 未按设计图纸施工或者擅自修改设计图纸的,四、出卖 转借.伪造设计或施工资质证书。资格证书的,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镇人民政府给以警告、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赔偿损失,有本条第。一.项 第,三.项 第。四,项行为之一的。可以处以50元以下的罚款、一 乱堆乱倒垃圾,粪便,柴草,建筑材料及其他杂物的,二.在道路及公共场所随意抛撒杂物,倾倒污水的.三。损坏街道两侧 公共场地花草树木及其他绿化成果的,四,其他破坏村容镇貌、环境卫生和公共设施的,第三十五条。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所列行为,陕西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有关城市管理的法律.法规有规定的 依照其规定处罚 没有规定的 依照本条例处罚,第三十六条,破坏村镇内文物古迹,风景名胜和饮用水源。以及军事 防汛,邮电、电力 供水等设施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第三十七条.妨碍村镇规划建设管理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由公安部门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执行、吊销资质证书和对个人2000元以上的罚款,对单位10000元以上的罚款、当事人有权要求举行听证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按行政复议条例或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 第三十九条,村镇规划建设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徇私舞弊。违反行政处罚程序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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