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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村镇房屋、公共设施和环境卫生管理第二十七条.村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应当加强村镇房屋的产权,产籍管理,进行房屋产权登记,依法保护房屋所有人的房屋所有权,第二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村镇公共设施维护建设资金的管理 从集镇、建制镇收取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及其他建设管理费用 应当用于集镇。建制镇公共设施的维护和建设 不得挪作他用鼓励、提倡单位和个人投资,捐资建设和维护公共设施。第二十九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护饮用水源地 有条件的地方积极发展集中供水 水质应达到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第三十条,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组织 必须加强村容镇貌,公共设施和环境卫生的管理。在村镇规划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应遵守下列规定,一,建筑材料、垃圾.粪便,柴草及其他杂物、应在指定的地点堆放、不得乱堆乱放,二.爱护环境卫生 及时搞好村镇道路,公共场所的清扫保洁 不得随意抛撒杂物 倾倒污水。三,按要求在房前屋后,街道两侧及公共场地种植花草树木、美化环境.不得损坏和随意砍伐街道两侧.公共场地的花草树木及其他绿化成果.四 维护村镇道路、爱护公共设施,不得侵占,损坏和擅自拆除军事。防汛,邮电、电力、供水等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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