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村镇房屋。公共设施和环境卫生管理第二十七条,村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应当加强村镇房屋的产权 产籍管理、进行房屋产权登记,依法保护房屋所有人的房屋所有权 第二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村镇公共设施维护建设资金的管理.从集镇,建制镇收取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及其他建设管理费用,应当用于集镇,建制镇公共设施的维护和建设 不得挪作他用鼓励,提倡单位和个人投资,捐资建设和维护公共设施。第二十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护饮用水源地。有条件的地方积极发展集中供水 水质应达到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第三十条.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组织。必须加强村容镇貌、公共设施和环境卫生的管理.在村镇规划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应遵守下列规定,一.建筑材料、垃圾,粪便。柴草及其他杂物 应在指定的地点堆放 不得乱堆乱放、二,爱护环境卫生、及时搞好村镇道路 公共场所的清扫保洁 不得随意抛撒杂物、倾倒污水.三,按要求在房前屋后,街道两侧及公共场地种植花草树木 美化环境,不得损坏和随意砍伐街道两侧、公共场地的花草树木及其他绿化成果.四,维护村镇道路。爱护公共设施,不得侵占 损坏和擅自拆除军事、防汛,邮电、电力。供水等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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