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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村镇房屋 公共设施和环境卫生管理第二十七条,村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村镇房屋的产权,产籍管理。进行房屋产权登记。依法保护房屋所有人的房屋所有权,第二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村镇公共设施维护建设资金的管理,从集镇、建制镇收取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及其他建设管理费用,应当用于集镇、建制镇公共设施的维护和建设,不得挪作他用鼓励、提倡单位和个人投资,捐资建设和维护公共设施,第二十九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护饮用水源地,有条件的地方积极发展集中供水 水质应达到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第三十条.乡 镇人民政府 村、居,民组织、必须加强村容镇貌 公共设施和环境卫生的管理、在村镇规划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应遵守下列规定。一。建筑材料。垃圾.粪便。柴草及其他杂物,应在指定的地点堆放。不得乱堆乱放,二 爱护环境卫生。及时搞好村镇道路,公共场所的清扫保洁.不得随意抛撒杂物 倾倒污水。三、按要求在房前屋后。街道两侧及公共场地种植花草树木.美化环境。不得损坏和随意砍伐街道两侧.公共场地的花草树木及其他绿化成果。四 维护村镇道路.爱护公共设施,不得侵占、损坏和擅自拆除军事,防汛 邮电。电力。供水等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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