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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村镇房屋,公共设施和环境卫生管理第二十七条 村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村镇房屋的产权,产籍管理 进行房屋产权登记,依法保护房屋所有人的房屋所有权,第二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村镇公共设施维护建设资金的管理 从集镇 建制镇收取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及其他建设管理费用,应当用于集镇 建制镇公共设施的维护和建设、不得挪作他用鼓励.提倡单位和个人投资.捐资建设和维护公共设施。第二十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护饮用水源地、有条件的地方积极发展集中供水。水质应达到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第三十条,乡,镇人民政府.村、居 民组织 必须加强村容镇貌,公共设施和环境卫生的管理。在村镇规划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应遵守下列规定,一 建筑材料 垃圾,粪便,柴草及其他杂物 应在指定的地点堆放,不得乱堆乱放.二,爱护环境卫生。及时搞好村镇道路.公共场所的清扫保洁、不得随意抛撒杂物,倾倒污水 三.按要求在房前屋后,街道两侧及公共场地种植花草树木。美化环境 不得损坏和随意砍伐街道两侧.公共场地的花草树木及其他绿化成果 四,维护村镇道路、爱护公共设施。不得侵占,损坏和擅自拆除军事、防汛,邮电、电力,供水等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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