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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村镇房屋、公共设施和环境卫生管理第二十七条 村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村镇房屋的产权。产籍管理,进行房屋产权登记、依法保护房屋所有人的房屋所有权 第二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村镇公共设施维护建设资金的管理 从集镇。建制镇收取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及其他建设管理费用.应当用于集镇 建制镇公共设施的维护和建设.不得挪作他用鼓励.提倡单位和个人投资。捐资建设和维护公共设施,第二十九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护饮用水源地,有条件的地方积极发展集中供水 水质应达到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第三十条。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组织、必须加强村容镇貌。公共设施和环境卫生的管理、在村镇规划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应遵守下列规定,一.建筑材料.垃圾、粪便、柴草及其他杂物,应在指定的地点堆放.不得乱堆乱放,二.爱护环境卫生,及时搞好村镇道路.公共场所的清扫保洁,不得随意抛撒杂物.倾倒污水,三,按要求在房前屋后、街道两侧及公共场地种植花草树木.美化环境、不得损坏和随意砍伐街道两侧 公共场地的花草树木及其他绿化成果,四 维护村镇道路 爱护公共设施,不得侵占 损坏和擅自拆除军事,防汛.邮电、电力、供水等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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