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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村镇房屋、公共设施和环境卫生管理第二十七条,村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村镇房屋的产权,产籍管理.进行房屋产权登记,依法保护房屋所有人的房屋所有权,第二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村镇公共设施维护建设资金的管理。从集镇.建制镇收取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及其他建设管理费用,应当用于集镇.建制镇公共设施的维护和建设 不得挪作他用鼓励,提倡单位和个人投资.捐资建设和维护公共设施.第二十九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护饮用水源地,有条件的地方积极发展集中供水 水质应达到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第三十条,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组织,必须加强村容镇貌。公共设施和环境卫生的管理。在村镇规划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筑材料、垃圾.粪便,柴草及其他杂物,应在指定的地点堆放 不得乱堆乱放。二.爱护环境卫生.及时搞好村镇道路、公共场所的清扫保洁,不得随意抛撒杂物 倾倒污水,三.按要求在房前屋后.街道两侧及公共场地种植花草树木,美化环境、不得损坏和随意砍伐街道两侧,公共场地的花草树木及其他绿化成果,四、维护村镇道路.爱护公共设施.不得侵占.损坏和擅自拆除军事,防汛 邮电.电力.供水等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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