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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村镇房屋,公共设施和环境卫生管理第二十七条。村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应当加强村镇房屋的产权。产籍管理.进行房屋产权登记,依法保护房屋所有人的房屋所有权,第二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村镇公共设施维护建设资金的管理。从集镇,建制镇收取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及其他建设管理费用.应当用于集镇 建制镇公共设施的维护和建设。不得挪作他用鼓励 提倡单位和个人投资 捐资建设和维护公共设施,第二十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护饮用水源地,有条件的地方积极发展集中供水、水质应达到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第三十条.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组织、必须加强村容镇貌。公共设施和环境卫生的管理.在村镇规划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应遵守下列规定。一 建筑材料.垃圾、粪便 柴草及其他杂物,应在指定的地点堆放,不得乱堆乱放,二.爱护环境卫生,及时搞好村镇道路 公共场所的清扫保洁 不得随意抛撒杂物,倾倒污水.三、按要求在房前屋后,街道两侧及公共场地种植花草树木。美化环境 不得损坏和随意砍伐街道两侧.公共场地的花草树木及其他绿化成果,四。维护村镇道路 爱护公共设施。不得侵占 损坏和擅自拆除军事、防汛、邮电,电力.供水等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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