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村镇房屋 公共设施和环境卫生管理第二十七条、村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村镇房屋的产权。产籍管理 进行房屋产权登记,依法保护房屋所有人的房屋所有权,第二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村镇公共设施维护建设资金的管理。从集镇。建制镇收取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及其他建设管理费用,应当用于集镇,建制镇公共设施的维护和建设,不得挪作他用鼓励、提倡单位和个人投资、捐资建设和维护公共设施、第二十九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护饮用水源地,有条件的地方积极发展集中供水,水质应达到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第三十条,乡 镇人民政府.村 居 民组织。必须加强村容镇貌,公共设施和环境卫生的管理.在村镇规划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应遵守下列规定.一、建筑材料.垃圾,粪便、柴草及其他杂物。应在指定的地点堆放。不得乱堆乱放,二,爱护环境卫生,及时搞好村镇道路,公共场所的清扫保洁,不得随意抛撒杂物。倾倒污水,三。按要求在房前屋后。街道两侧及公共场地种植花草树木,美化环境,不得损坏和随意砍伐街道两侧 公共场地的花草树木及其他绿化成果,四,维护村镇道路 爱护公共设施.不得侵占。损坏和擅自拆除军事.防汛、邮电、电力、供水等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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