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村镇房屋。公共设施和环境卫生管理第二十七条,村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应当加强村镇房屋的产权.产籍管理.进行房屋产权登记 依法保护房屋所有人的房屋所有权.第二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村镇公共设施维护建设资金的管理,从集镇,建制镇收取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及其他建设管理费用、应当用于集镇,建制镇公共设施的维护和建设 不得挪作他用鼓励.提倡单位和个人投资 捐资建设和维护公共设施。第二十九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 保护饮用水源地,有条件的地方积极发展集中供水。水质应达到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第三十条,乡 镇人民政府.村,居.民组织。必须加强村容镇貌.公共设施和环境卫生的管理。在村镇规划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应遵守下列规定。一,建筑材料,垃圾,粪便.柴草及其他杂物,应在指定的地点堆放、不得乱堆乱放,二 爱护环境卫生。及时搞好村镇道路,公共场所的清扫保洁 不得随意抛撒杂物、倾倒污水,三、按要求在房前屋后 街道两侧及公共场地种植花草树木,美化环境、不得损坏和随意砍伐街道两侧,公共场地的花草树木及其他绿化成果、四,维护村镇道路、爱护公共设施,不得侵占.损坏和擅自拆除军事.防汛。邮电 电力,供水等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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